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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首例醉驾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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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9: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朱一清

  7月4日下午,赣榆县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该县首例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案件,在这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赣榆县石桥镇李某某于6月2日下午5时许,醉酒驾驶轿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驶至海头镇路段时,被执勤交巡警查获。经技术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严重超标,达醉酒驾驶标准。李某某先后被赣榆警方刑事拘留,执行逮捕。法院当日下午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国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了解,醉酒驾驶最高可判处6个月拘役。

  据悉,这次宣判的醉酒驾驶一案,是赣榆县法院首例审判的被判处拘役刑罚的案例,也是刑法修正案出台以后,该县处理的第一起这类案件。通过此案件,警示所有开车的人,只要你喝酒了,你就不要开车,你开车了,就不要喝酒。 (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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