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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立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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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讯员(尹克诚 吴琼 葛堂华) 日前,为加强连云港市预售商品房售后质量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利,连云港市建立了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金制度。自2011年3月15日起,连云港市办理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项目竣工交付前,建立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账户,由市住房局监管机构对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标准为项目工程造价的3%-5%,具体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标准计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责任范围依照《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房屋质量保修期满且完全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后,由开发企业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  赣榆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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