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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实现“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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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1: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纬 苗克超

  去年底,东海县在准确把握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居保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立足县情,深入调研,按照城乡社保制度一体化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归并,制定出台了《东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该县制定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打破城乡界限,不再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条件作出区分。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基金筹集上,该县坚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补助范围一致、补助标准一致、补助对象一致。

  为实现原新农保、新农保与与城乡居保制度的平稳过渡,该县探索建立了“五年过渡期”制度衔接办法。

  对于参保缴费衔接。凡已参加原新农保,离到达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实行“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执行原来的保费征缴标准;凡已参加原新农保,离到达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按照统一新政策规定的14个档次缴费(即:每人每年缴费100-1600元),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原新农保账户资金全部封存。

  对于退休年龄衔接。凡在国家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农保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实行“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然执行原来的退休年龄(女55周岁),否则,统一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女60周岁)。

  对于退休待遇衔接。凡已满60周岁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并对其个人账户计发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对于参加原新农保55周岁女性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低于城乡居民退休标准的,在其年满60周岁起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对于原新农保一次性缴费15000元-30000元的已退休人员,按照原新农保最低缴费档次1000元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每超过一年,按基础养老金60元标准加发1%,并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同步调整其基础养老金。

  由于城乡居保制度归并到位、新旧制度衔接到位、特殊群体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该县目前城乡适龄居民参保覆盖率已达99.97%,基金积累达2.2亿元;城乡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月发放到位,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发放全覆盖。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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