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农民房屋纠纷申诉4年 网上寻求帮助 我是一名农民,男,现年43岁,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我们几年来四处申诉,冤案得不到纠正,光想被逼的家破人亡。网上呼吁寻求帮助!! 03年我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新房,一层扒了盖二层,没占邻居一寸土地,做梦也没有想到给我家带来了一场大祸。西邻李家二层楼用于开办旅社,西邻欺负我们,挡住我们不让施工,说俺家建房对她家有影响,到巩义市法院起诉说,一是俺家建房挡住他家采光了;二是俺建房原因导致她家使用多年的房屋出现裂缝了,让我们赔偿。2004年5月巩义市法院经司法鉴定作出一审判决;2004年5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郑州中院,中院无故二次对原告房屋进行鉴定,2005年5月25日质证后,三年多未开过庭。 2008年10月29日,我家突然收到了郑州中院的判决书,判决赔偿是一审的25倍多;中院判决后,我们不服郑州中院的判决,到省高院申请再审,2008年10月高院立案审查,2009年11月无故驳回了俺的再审申请;我们再次申诉后,2010年1月省高院又二次立案审查,2011年4月省高院张立勇院长签字指令郑州中院再审;2012年3月郑州中院枉法裁判,判决维持原判,二次把我们的案件办成了一起大冤案;我们现在一直在申诉,至今没有纠正冤案,我们欲哭无泪! 我们的案件是一起大冤案,法官违法办案情节恶劣。本案一审用推理判断的证据判决;二审用假的无效证据判决;再审枉法裁判维持原判。冤案详情如下: 一、法官二审裁定书竟敢单方送达,不给我们送,裁定书案卷中也找不到。省高院问责办调查过此事,问责办的法官说,法官的检查已写,承认裁定书确实没有给你们送,我们要处理法官。至今我们没有见到过这份裁定书啥内容。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证据,原告收到裁定书的回证NO1400126. 二、法官串通当事人,伪造假法律文书,撕改二审案卷。2005年6月郑州中院给上诉人一份裁定书,文号为(2004)第1116号,裁定书没有给我们送,高院问责办审查本案时,中院法官竟敢提供一份假裁定书送达回证,粘贴在二审案卷中,回证代收人竟敢是上诉人(原告),证明法官是串通原告做的假回证。法官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为了把假回证入二审案卷,法官竟对二审案卷涂改、撕掉粘贴、加页、补签字,改动粘贴痕迹很明显,造假回证,撕改案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证据,假回证NO.0139470。二审案卷撕改过的档案复印件.113页.115页.117页.119页。) 三、法官故意隐瞒我们真实有效的证据河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查询证明书,该采信司法厅证明证据不采信。该证明书证明二审鉴定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郑大设计院)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做出的鉴定报告无效,不能当证据使用,这份证据,2005年5月25日开庭质证时当庭交给法官,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庭上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法官竟在质证记录中没有记录对司法厅证明的质证情况,竟不采信这份证据,用没有资格的鉴定单位郑大设计院的鉴定报告当证据判决!这份真实有效的证据司法厅证明判决书一字不提。反而把原告的无效证据写进判决书。 四、二审郑大设计院的鉴定报告是捏造的伪证,法官明知鉴定报告是无效的假鉴定,还依据判决! 1.我们有河南省司法厅证明书证明,鉴定单位郑大设计院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做出的鉴定报告无效; 2.质证证明鉴定报告是捏造的伪证,请看质证时鉴定人员的答复:我们问,“双方房屋基础相对关系示意图从何而来”(依据下鉴定结论的图),鉴定人员答,“有一方当事人李XX签字确认”(李是原告),我们问,“有没有证据”,鉴定人员答,“没有”。我们问,“图一图二是不是一个房间”,鉴定人员答,“我们再核实一下”(未核实下判决书)。我们问,“鉴定报告中是一个人的笔体,但是却是三个人的签字,是不是三个人到场”,鉴定人员答,“是三个人的亲笔签字,我一个人到场”(一人执法违规)。 3.报告中依据下鉴定结论的“双方房屋基础相对关系示意图”是假图,图上没有尺寸;双方是民房没有设计图纸;鉴定人员没有开挖地基;质证时鉴定人员说听原告说的情况画出来的没有证据;这个图显示我家房屋根基深,李家根基浅。 4.检验过程是测量、拍照、询问,没有开挖地基,鉴定人员凭啥在鉴定报告中写,我家建房地基较深,导致李家房屋不均匀下沉? 5.报告荒唐可笑“鉴定报告”变成了“调查报告”,检测结果是“经调知.....”,没有见到人证物证,没有见到检验数据分析,面对房屋裂缝这么复杂的问题,鉴定没有采用任何科学技术手段。 6.报告检测结果“被鉴定房屋有多处危险点”,检测情况对照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原告房屋没有一个危险点。白纸黑字“没有证据”、“未核实”、“调查知”,难道法官看不懂是什么意思吗? 五、我们是房屋安全纠纷,按司法鉴定类别,该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可笑的是,面对十年的旧房子,郑大设计院出了一份《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本没有危房鉴定资格。并且鉴定报告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加盖的是鉴定单位的行政用章,按司法鉴定法规规定,是一份作废的法律文书。 六、二审鉴定报告鉴定对象错误。原告房屋分多次修建,原告起诉有问题的房屋是95年修建用于开办旅社,与我们家是相邻,实际鉴定房屋是91年前建,不是起诉对象,鉴定报告、土地证、上诉状一对照便知。 七、二审郑大设计院的鉴定报告没有质证完,法官敢当证据判决。2005年5月25日,按法官要求,我们书面提出11个问题让鉴定人员答复,5月28日材料交给法官,3年多没有答复我们,法官偷偷下了判决书。(证据,二审案卷70-71页。) 八、二审依据判决的二个主要证据法官竟不经开庭质证依据判决。一是“河南省高院技术处转函”,二是1.3万元的鉴定费票据,并且1.3万元的鉴定费收费单位竟不是委托鉴定单位,收费标准严重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是一审3千元的4倍多,是变相向鉴定单位行贿!这二个证据没有开庭质证过,高院的函我们至今没有见到过。证据不经质证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 九、事实证明二审鉴定报告是捏造的伪证。原告04年至今,9年开着旅社一天未停过,9年没有维修过房屋,并且开旅社是特种行业,每月公安局要检查一次安全,派出所存有检查档案,原告签字的检查表都是房屋安全,证明原告房屋完好无损,告我们让我们赔偿维修费是讹人。安全等级是du级。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的鉴定结果全是假话。 十、二审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看法律条文是维持原判,看内容是改判。荒唐的是,巩义市法院一直按改判在执行我们;这样的判决书中院再审照抄一遍维持原判。 十一、法官故意延期送达判决书,我们收到的判决书在路上走了10个月。 冤案给我们家造成极大伤害。9年来我们无法正常生产生活,08年至今,因无力交执行费,巩义法院无故拘留我二次,每次都是15天,高院审查听证,通知我们去,巩义法院都不放我出去。我们是守法公民,因冤案受到拘留,身心受到极大摧残,为了申诉我们四处奔波,已离开自己的家园,坐车吃饭找律师花去了数万元,我母亲已83岁,为冤案生气,看病住院多次,巩义市法院无故冻结了我母亲的居民养老金和村里分的卖地款,后在高院的监督下才解冻了居民养老金。 我们的案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在省高院立过重大信访案件,省高院张立勇院长签字指令再审,郑州中院怕担责任,拒不纠错,我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我们该找谁申诉?原告开着旅社挣着钱,房屋完好无损,法院无证据凭啥判我们赔偿原告?天下有这理? 我们强烈呼吁,法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尽快纠正我们的冤案,还俺公道!依法赔偿我们的损失!为我们恢复名誉!我们要坚决申诉控告!直到纠正冤案那一天。(网友:郑建军)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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