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文城供销社广大职工 关于重大权益被侵吞和依法维权经过的反映 广大网友: 大家好! 我们是文昌市文城供销社85位职工,2001年3月21日,本社原主任符某某与本社职工黎某某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地将本社位于文城镇文南街96号楼房的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给黎某某名下,其时不具备有任何合法程序。 一、违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章程,以欺诈手段骗取房地产所有权。该涉案地产是100多位职工87年出资入股后于92年所建,属集体企业的职工成员共同所有财产,按照供销社章程,重大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联社理事会批准。但本社原主任符某某不仅暗箱操作,还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记录”(经司法鉴定为伪造),并持此假材料欺骗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了涉案楼房的过户手续。 二、违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财字第[1996]第26号关于《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十一条:变更资产所有权,要依法进行评估……但涉案楼房至今未作评估。 三、市联社审批是不规范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财字[1996]第26号关于《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基层供销社在处置重大资产时必经请示上级社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本案中,所谓的审批仅是某个人在本社售楼的请示报告上卖楼的几天后偷盖上文昌市供销联社的公章而已。事发后,时任市社的主任和管公章的同志都矢口否认此事,省、市两级供销社均以证明和文件否定了该审批的合法性。 四、《楼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该楼房变更所有权时,本社拥有职工一百多人,而楼房一层铺面的承租经营者张某某和二层9户承租居住者均为本社职工,前者与黎某某有同等的权利,后者更享有优先权,但大家都被剥夺了知情权。 五、当时价值一百多万的资产售时本社仅收入22.3万元,而依据后来的土地评估款却为22.4万元,两层楼房建筑物等于赠送,严重的侵吞集体重大资产。该地产售价36万元,以30万元纳税,走漏国家税款,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 六、涉案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在未经确权登记发证未经政府审批前已被变更转让了所有权是违法的。 综上,涉案楼房的出售是违法的,2007年9月份,经营和居住在该楼的职工被通知搬迁时才知悉事情的真相,大家纷纷行动起来,将本社原主任符某某和买主黎某某告上法庭,以法律的途径进行激烈的抗争。 2008年8月14日,文昌市人民法院(2008)文民初字第763号以处置集体重大资产不经过广大职工通过并以虚假材料欺骗得来的房地产证书应无效为由判决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但案件上诉至海南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时,该院却以一些虚假的理由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申诉后,作出了民事裁定(2010)琼民申字第86号,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无当为由,指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一中民再终字第15号又坚持了原先的立场;省高院在收到我们的再次申诉后作出第二次裁定(2011)琼民再审第4号;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省高院的两次裁定使我们认为胜利在望,还指导省一中院再审中的指导意见是:该院采用法律错误,合同无效,各自返还财产。岂料不到的是省高院(2012)琼民提字第13号作出判决:维护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15号民事判决。 本应赢的官司我们却输了,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我们实在输得不明不白。广大网友,我们是弱势群体(十多年未领工资,近十年连劳保亦没有),以法维权的路走得很难。谨此,恳请大家不吝伸出援助之手,指点我们抗争的方法,十分感谢!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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