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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被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2013-4-14 09:58|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232| 评论: 0

摘要:   工伤职工被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14 09:06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通崇川 投诉报料:   您好!   这是一起长期没有依法认真解决的劳动纠纷————即用工单位 ...
  工伤职工被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14 09:06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通崇川 投诉报料:

  您好!

  这是一起长期没有依法认真解决的劳动纠纷————即用工单位非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后,南通市开发区劳动纠纷仲裁机构又不予受理的案件。因为劳动纠纷长期得不到处理,多年来使因违法指挥导致严重脑震荡工伤的受害人失去了法律保护和生活、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障,使这个在受到失业、失去生活来源被迫离婚等精神、家庭与生活上的“震荡”后的工伤人员,脑震荡后遗症------精神心理恢复受到严重影响,工作长期没有稳定着落,一直到现在。多年来,在他自己的努力和其年迈父母的协助下,近期,他的精神终于逐步恢复了!面对有关单位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摧残且长期没有受理的劳动纠纷,他一定要把事实的真相告诉各级党和政府!!!!!!

  这是2006年1月2日的下午三点,王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诸定海通知受害人连夜开车去徐州。受害人当时对诸说,马上就出发!可是诸定海让他吃了晚饭再走,他听后心中很不愿意。说晚上将会太迟了,要求第二天早上走,可诸定海一定要他晚上出发,诸说工地急需建筑材料!性格内向而又无奈的他只好服从领导的指令。傍晚六点左右,他们几个人吃过晚饭就上路了。路上诸定海要求连夜赶往目的地------徐州。受害人现在只能回想到那天的后半夜2点一刻,离徐州还有10多公里。可是接下来,他什么都不知道了。。。。。。昏迷了第十二天他醒来后,才知道后半夜太疲劳,发生了车祸!他在失业几年后,才从南通王府大厦原总工程师杨玉麟在与相关人员交流中知道:1996年1月2日,诸定海的所谓“工程任务急需要建筑材料”的事情根本没有必要紧急得一定要连夜赶往徐州!

  发生车祸那天,受害人连续上班18个小时。单位领导违法指挥员工超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单位是否应该负责?!出事后约两个多月,在受害人出医院后不久,南通中级法院领导找到受害人,专门就此事面谈,要他起诉王府公司的非法指挥而发生事故的事件。受害人因为刚出院,耳鸣头晕头疼、声音沙哑、发音神经也没有恢复,当时没有想到要与王府对簿公堂。因为他还要在那儿上班哪!

  一年后,即1997年7月,诸定海升任总经理,就以合同已经到期为由,无故停止了与受害人签定每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明白人都知道 --------可以消除因他诸定海的违法指挥导致受害人超时间加班疲劳驾驶发生事故的所有后患!

  关键在于王府公司在终止与工伤受害人的劳动合同、通知他离开单位的时候,单位对他的工伤体检、工伤鉴定和工伤证居然还没有为他办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违法指挥使受害人严重超时间加班造成的工伤事故,却要在工伤还没有被鉴定,工伤证还没有拿到的情况下终止签定劳动合同,是否非法?国家规定工伤上报的时间,应该不会在一年多后、工伤人员被非法解雇之后吧?!对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应该在工伤人员的工伤没有鉴定、工伤证没有拿到之前!王府公司这样处理,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劳动保障局领导下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在知道和面对如此非法的侵权行径应该如何依法处理?

  1997年7月份王府公司在让他失业以后,才派人陪他去南通人民医院进行工伤检查,(这可以到当时的王府副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现在在南通交通银行的顾明群和现在仍然在王府物业公司的唐明处作调查,) 97年10月15日是南通劳动局盖章下工伤鉴定结论的时间。这时间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纠纷仲裁时效60天和法院起诉时效15天相加的75天!(按照南通王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失业证明时间为1997年8月1日开始计算)。

  另外,受害人在王府公司员工王建国手上拿到工伤证时间却是在1999年6月24日。请问各位领导,上述这些安排,难道不是南通王府物业公司为使受害人在规定的诉讼期内、在劳动纠纷仲裁中拿不出有效工伤证明手续,使他无法起诉王府非法终止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所设的措施吗?!如果说劳动仲裁机构因“超过时效”不予受理,其责任是否首先应该在侵权单位-----南通王府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事实是,1997年8、9月份,受害人被通知失业后不久,就向南通开发区劳动局劳动仲裁机关迪先生处填表申请仲裁,一周后,当时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严局长出面处理,并与受害人见面调查交流。当时这位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负责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领导明知王府公司违法,为什么不依法处理?为什么不为工伤受害人维权?并且一直没有依法处理结论!按照当时法律程序规定,仲裁机关没有处理结论,就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办法向法院起诉呀!

  受害人于2003年3月再次向南通开发区劳动局及其劳动纠纷仲裁机构要求仲裁,劳动局仲裁处翟先生拒不承认在1997年下半年有申请仲裁的表格,只承认经过向上述两位劳动局人员调查,有此劳动纠纷。他说没有找到当时受害人的要求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那是否应该是你们劳动纠纷仲裁机构对受害人所交的“劳动纠纷申请书”保管不善?更何况你们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仲裁机构领导当初都是知道此事件的,这“知道”而不处理、“不作为”应该是事实吗?!

  综上所述,劳动纠纷向仲裁机构“起诉时效过期”的责任不在受害者方面,而是在侵权者(单位)和南通开发区劳动仲裁机关,因此这起劳动纠纷南通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重新受理?

  终止劳动合同时,受害人的工伤还没有鉴定,是否说明侵权单位承认受害人还在工伤恢复中?!工伤职工还没有拿到工伤证,就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是不是在故意催残工伤职工和戏弄劳动法!? 请看95年8月4日颁发95第309号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50条规定:“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经鉴定,伤残6—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的工伤等级经鉴定为10级。

  直到现在,受害人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失业保险因为劳动仲裁部门没有受理、没有向受害人给予劳动纠纷仲裁结论,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失业保险,无法获得自己开公司应该获得的有关优惠政策!无法获得政府的其他有关优惠。“时间这么久”的责任究竟应该在哪一方?

  法规明文规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为什么他们要如此无视劳动法,侵犯法律所赋予受害人的权利?有关维权仲裁机构是否可以重新仲裁受理?王府的非法行径与开发区仲裁机构的“不作为”责任哪个去追究?侵权单位对受害人的侵权所造成近十年的生活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应该如何补偿?受害人被非法终止的工作应该如何处置? 我们党和政府应该如何切实保障维护工伤职工就业和失业的合法权益与生活?难道仅仅是在口号、标语、横幅上吗?

  坚信在已经多次接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与“党的先进性”教育后,在实践“三个代表”的工作中,你们一定会对本起劳动纠纷案件认真处理的!

  受害人的维权要求与愿望:

  1。南通市劳动纠纷仲裁机构应该对本案件,按照法律法规正确处理。 在追究有关单位的非法责任的同时,南通王府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受害人按照近10年时间支付生活费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0万!

  从1997年7月被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直到现在的这十多年时间受害人每月的劳动保险,由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请非法终止工伤职工的王府公司赔偿,并将受害人的档案转南通市劳动保障局。

  2.由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和南通王府物业发展公司因非法侵权和“不作为”,对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或由受害人将本事件处理全程消息(含本文内容),向全国有关媒体和中央披露事实真相,以警示这类非法侵犯工伤职工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事件再也不要在全国发生了!

  3.恳望你们根据调查依法做出正确处理,在本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并尽早通知受害人获得处理结论。2008年5月1日8:00

  可惜的是2009年底南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张晓华局长召见受害人,一方面承认王府终止劳动合同的非法的,也承认南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长时间没有依据当时相关的国家和江苏省劳动法和工伤人员的处理规定而不依法处理上不对的,(她全程知道此案件!)但是她竟然说不知道怎么处理,希望受害人做一次全国冤家错案的牺牲品!

  受害人感叹:这可是什么世道!一个服从组织安排,不顾个人辛劳,白天工作了一整天,又被非法指挥连夜为单位领导的所谓紧急任务超时间加班到后半夜2点半发生了严重工伤事故,竟然落得如此下场?

  无奈的受害人2010年在前往北京国际饭店开会的时候讨教了相关专家,在上海向原上海司法局党组书记讨教,向虹口法律工作者协会领导讨教,向人民日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办的经济与法周刊领导讨教,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专家讨教,他们都支持受害人依然有权申请仲裁或进行劳动法与行政诉讼法,追究南通王府与南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对照中央工作作风8项规定,请求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和指点!

  成魏栋

  Cg5844716@sina.com

  QQ:1196502889

  联系电话:18621281765 1500047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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