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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海陵区法院违法拍卖农村房屋

2013-4-4 19:59|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204| 评论: 0

摘要:   泰州海陵区法院违法拍卖农村房屋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3-25 14:15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泰州海陵 投诉报料:尊敬的领导:   我叫崔才宝,系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路街道莲花村十组村民,现向 ...
  泰州海陵区法院违法拍卖农村房屋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3-25 14:15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泰州海陵 投诉报料:尊敬的领导:

  我叫崔才宝,系泰州市海陵区凤凰路街道莲花村十组村民,现向领导们反映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暗箱操作,违法拍卖我的唯一农村住房,且在我提出执行异议后,拒不纠正其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我欠他人37776元未还为由;将我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现凤凰路街道)沿河村四组(现莲花村十组)的平房三间及附属建筑变卖给城市居民陈锡伟,后反映人知道此事后即不断找法院反映情况,并提出执行异议,海陵区法院作出(2011年)泰海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反映人的异议。后异议人不服民事裁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泰中执复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海陵区人民法院(2011)泰海执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并责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按监督案件审查。但时至今日,海陵区法院至今未予审查答复,反映人数次找法院相关人员要求处理亦无结果。

  反映人认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3年3月作出的(1998)泰海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变卖反映人坐落于海陵区塘湾镇沿河村四组坐北朝南的瓦平房三间及附属建筑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1.裁定变卖的房屋所座落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亦不得上市拍卖。

  2. 裁定变卖的房屋为反映人的唯一居住用房,而裁定变卖该房屋并未给反映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住房。

  3.裁定变卖房屋的范围不详,不仅包括正房,还包括了反映人搭建的简易房两间及土地(院落300平米及自留地),明显不当。

  4.根据海陵区法院后来提供的《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内容,反映人房屋评估的只是残值,不是房屋的市场价格,且300平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未列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价,也就是说,房屋评估的价值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5. 裁定变卖房屋,事前没有征求本人意见,评估机构的选择更没有征求本人的意见,整个过程全是暗箱操作。同时,本人至始至终均没有离开过本市,所谓“下落不明”一说纯属无中生有。

  6. 泰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要求海陵区法院按监督案件审查,但海陵区法院拒不执行中院裁定,拖延审查违法。

  以上情况反映,敬请各位领导在百忙当中予以关注监督,并责成海陵区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

  反映人:崔才宝

  2013年3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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