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房屋拆迁是按“政策”还是凭“关系”?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3-30 10:58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无锡江阴 投诉报料:江阴市委书记蒋洪亮为何要将老百姓 的血汗财产命根子交给私人拆迁公司?! 江阴市房屋拆迁到底是按“政策”还是凭“关系”?! 江阴市城南陈文昌拆迁公司是吸血鬼式拆迁公司! 在江阴市政府拆迁“政策”的欺诈下,在同一家拆迁公司,我二间楼房只签到同村社员一间楼房的补偿。村里比我小五六十平方的二间楼房比我多签到五十多个平方面积补偿更多签到十多万元钱的补偿。拆迁公司陈晨芳竟理直气壮地讲:“他们家里人与上面是有关系的!你叫我们又有什么办法?”急得我立即跳起来说:“你们拆迁公司到底是按‘政策’还是凭‘关系’?!你们的拆迁‘政策’难道是专门针对我们这些没有关系的人吗?” 拆迁公司不但骗掉我一间楼房的补偿,还骗掉我五仟元钱与一张三万三仟多元钱的医疗发票,更骗掉我二亩多责任田的权利与福利,还将责任田里种了八年的二千多棵桂花树和一千多棵桔子树与梨树也全部都骗去了!草签协议前拆迁人员陈晨芳主动告诉我房号是八百号左右,签字后一夜之间竟变成了一千多号!还反把责任都推到我和儿媳身上!经后我还敢与这种拆迁公司签正式合同吗? 在没签正式合同时,2012年11月陈与收我钱的会计要我搬家让出房子,我提出:“你们去把江阴市委书记蒋洪亮请出来对我解释清楚后,我再让出房子,否则我是绝对不让!”陈晨芳威胁我说:“明秀,如果你真的是一定不肯让出房子,我们就有权利派铲车来铲掉你的房子!到时候你不要后悔!”她简直是在逼我、刺激我,我被她这句话彻底激怒了! 一张拆迁公司单方面拥有我签字的所谓“合同”是无效的,它违反了《合同法》“一般规定”中平等、自愿、公平、遵守法律,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的原则规定。尤其是它更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重要规定。 如果江阴市委书记蒋洪亮不出面对我解释;如果拆迁公司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如果拆迁公司一意孤行采取强硬手段非法强制拆我房子,本人只得以命抗争!当场与拆迁人员一起同归于尽! 如果拆迁公司乘我不在家中时偷拆我房子,本人只得闭着眼睛滥杀无辜!!! 本人一人做事一人当。夫妻共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一间房产补偿归丈夫个人所得;本人的一间房产补偿就送给蒋洪亮书记处理本人后事时赔偿给无辜的受害者(拆迁人员一律不赔)。缺少部份有江阴市城南拆迁公司总经理陈文昌和陈晨芳出! 本人向全社会大众和中共中央公布这份材料,还是在作最后的努力。最后实在没法,这份材料就作为本人留下的遗书,并作为日后处理后事时的法律依据。 在此我向党中央国务院呼吁:为什么江阴市地方父母官要将老百姓的血汗财产命根子交给吸血鬼一样的土匪强盗私人拆迁公司????!!!! 特此告知: 中共中央人大、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及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江阴市南门圆通路94号卢明秀 证号:320219195704068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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