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规划局涉嫌违规规划在车库上建幼儿园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01 18:15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通海安 咨询求助: 我们是海安县人民东路40、42、44号住户居民,我们反映的情况是:海安县规划局规划建设海安恒源新村52号综合楼,将幼儿园建在地下车库上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周围住户利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危险性极高的事实。 一、基本情况 恒源新村52号楼地处徐坝桥东人民东路南侧与通扬河之间的一块小三角地。海安县规划局在此规划建造幼儿园兼地下车库。 2012年6月上旬在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后被百姓阻止要求公示方案。海安县规划局于9月28日仓促公示方案:恒源新村52号综合楼(幼儿园)的规划设计经规划局审查,符合规划设计的条件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而老百姓认为此方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严重侵害老百姓利益,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方案。 二、方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 1.规划程序违法 幼儿园下建造地下车库的规划方案未经公示听证、征求公众意见,即批准施工,剥夺了周边住户的知情权。 该规划在2012年5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2166号)并开工,在相关权益人要求公示之后才于2012年9月28日仓促公示。公示时间只有短短的10天(适逢国庆节假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6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之前,阻止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2.违反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的规定。 还违反该规范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要求……的规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4.1.2规定: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按照海安县规划局公示的52号综合楼(幼儿园)属于组合建造,上面是办公楼、幼儿园,下面是是停车库,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该幼儿园既不是独立的建筑基地,又没有独立的出入口,门前时机动车道(大门与车库出入口并齐,从宽不到十米且旁边有三台高压变压器的小区通道出入)不适宜作为幼儿园建筑基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规定: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规划地下车库(幼儿园)17米高,严重影响原住宅居民的日照,通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此方案不合情、不合理 1.此处的三角地地理位置不适宜做幼儿园:前面是河,后面是住宅,没有主干道,出入只有不到十米的居民住宅通道,路边还有三台危险高压变压器,现在道路就很拥挤,将来幼儿园建成(规划至少九个班)地下车库汽车出入,加上接送孩子的家长多,不仅幼儿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且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影响住宅居民的生活。 2.恒源新村约1600户,周边居民440多户竟没有规划一处健身娱乐场所。作为新区建设配套设施,此三角地也应该建设成为平时让老百姓健身娱乐,难时可做百姓的栖身之地。 四、政府涉嫌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 此方案违法显而易见,老百姓多次反映,海安县规划局不是带头守法,而是对老百姓的合理建议进行忽悠。2013-3-22老百姓反映问题,在信访局的斡旋下,建设局主管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季局长至现场考察、步量,答复老百姓此方案确实要回去汇报、认真研究。 在老百姓翘首以待、盼望政府建设部门对违法建设方案进行整改之时,老百姓等来的“认真研究方案”却是政府于3月25日派公安、保安、城管、便衣等数百人执法、强行施工!发生了推诿、打斗、抢夺摄像器材等,老百姓终因寡不敌众败下阵来!此行为是政府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鄙视,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践踏,是对县委书记单晓鸣获选2012“影响中国”年度法治人物、海安县荣获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殊荣的讽刺。 五、老百姓诉求 我国是法制国家,《人民网》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力平台,也是随时随地倾听人民心声的渠道,我们请求《人民网》调查我们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同时百姓诉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52#综合楼(地下车库幼儿园)违法建设方案,将该区域进行整体规划或建成绿化园地、文化休闲、娱乐健身、应急避难的场所,真正体恤民情、顺乎民意、关顾民生、促进和谐。 人民东路40、42、44号居民(签字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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