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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逼下水抓鸭溺亡,主谋逍遥法外

2013-3-30 15:12|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169| 评论: 0

摘要:   控告人:林和雄(受害人之父),男,37岁,汉族,万宁市大茂镇联光村委会旧铺村人,住该村。      被控告人:冯*军,男,40岁,汉族,万宁市后安村委会后安村人。      控告事项:请求司法机 ...
  控告人:林和雄(受害人之父),男,37岁,汉族,万宁市大茂镇联光村委会旧铺村人,住该村。

  

  被控告人:冯*军,男,40岁,汉族,万宁市后安村委会后安村人。

  

  控告事项:请求司法机关对被控告人冯*军立案侦查,追究其过失造成控告人的儿子林国梯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12日中午,控告人的儿子林国梯(1993年12月出生),与同伴林国锐、林国进到后安镇文东清开办的机砖厂挖的一个土塘钓鱼。此时,被控告人所在的砖厂买回来的俩只鸭走进塘里(另一个土塘,取砖土留下的坑,根据消防人员测量,最深处达7米深),被控告人叫控告人的儿子与同伴林国锐下塘抓鸭。俩个孩子由于不识游泳,不肯下塘抓鸭,被控告人威胁说,你们来我这里钓鱼,如果不下水来抓鸭,我将你二人按在水里浸死你们。由于控告人的儿子受到控告人的威胁恐吓,怕被控告人打他们。就走下到鸭下个塘里抓鸭,抓到第一只鸭后,控告人的儿子已筋疲力尽,可是控告人不顾这些现实,再次以威胁的口气叫控告人的儿子再一次下塘里抓鸭。当控告人的儿子第二次下去后,就因为水深向在岸上的控告人叫“救命啊,救命”,可是,被控告人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且被告人还会游泳,手里还持有一支约3米长的竹竿,连向塘里伸一下都没有。眼睁睁的看着控告人的儿子消失在塘里。最起码的求救电话都没有拨打。更恶劣的是还恐吓在现场的小孩不要讲控告人儿子下塘抓鸭的事实告诉别人,还担心事情暴露,要将控告人儿子的衣服隐蔽。当在场的小孩林国锐发现后,劝其不能这样做时,被控告人抓林国锐的头发,吓他不要乱讲,担心打死你。当别的群众下塘搜救控告人的儿子时,被控告人却走回家,不配合公安人员调查,控告人的儿子在消防人员与本地群众的配合下,经过几个小时搜救,才将控告人的儿子捞起,搜救因时间过长,法医证实早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后安派出所干警到实地作了相关人员的笔录,被控告人所在的砖厂老板支付3万元丧葬费。此后,控告人多次找出相关部门及人员,要求妥善处理,可就是这样一桩人命关天的大案,就这样不了了之。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不顾孩子的生命安全,以威胁的方式,强行叫控告人的未成年儿子为其抓鸭,而且被告人在砖厂里工作,明知土崛水深,孩子下水的危险后果,以恐吓的方式叫孩子下水抓鸭,且造成了控告人的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结果,但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事故发生后,被控告人不但连一点歉意表示都没有。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控告人的儿子讨回公平、公道。控告人多次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可尚未作出明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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