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三亚公安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三亚市民郑先生,是大东海某四星级酒店大堂副理,事情经过如下: 2013年2月2日早上9点,我接到服务中心电话,8218房客人把房间墙壁弄脏了,工程部经理助理经现场勘查后认为,人工费加上材料费,完全恢复须赔偿300元,现在客人不在房间,该客人是吉尔吉斯人,根据酒店规定,境外客人出了任何事都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其导游,我作为大堂副理,第一时间联系客人导游三亚四海旅俄语导游东北人袁导,该导游接到电话后表示,这么早就找他,骂我是神经病,说话特冲,让酒店自行处理,酒店爱怎样就怎样。我表示,怎么处理是你的事,如果导游不处理,酒店会去找客人赔偿,如果客人不赔,酒店将报警处理,此话激怒导游,双方在电话里对骂,5分钟后挂断。随后我通知服务中心留意客人动向,如果发现客人返回,立即通知我,我会去找客人赔偿。30分钟后,袁导主动打电话告诉我,客人同意赔偿,保证在退房前付清。我通知服务中心及前台收银做好交接,我当时以为此事已圆满解决。 2月3日早上9点,我正在前台查资料,袁导突然出现在前台,指着我说,你是大副吗?你出来一下,我于是带袁导到大副台,袁导指着我辱骂,你昨天在电话里很拽,很牛逼,以后小心点,当心我找人砍你!我警告袁导不要在大堂里闹事,并电话通知保安部,有一个疯子在大堂闹事,赶紧派人处理,袁导不听我的警告,继续对我进行大声的辱骂,此时我的情绪开始失控,双方在大堂对骂,5分钟后,我见保安部迟迟没有派人到现场处置,周围又聚集一大群客人在围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果断拨打110报警,当袁导看见我已报警,袁导慌忙溜走。5分钟后警察赶到酒店,袁导下落不明。警察立即带我到大东海派出所录口供,我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该导游必须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第二,该导游必须保证以后不准叫人砍我,第三,我胆子小,为此受到惊吓,今后一段时间会做恶梦,精神受到损害,该导游必须赔偿精神损失500 元。大东海派出所副所长麦所长亲自处理此案,拨打袁导电话,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直到晚上6点,麦所长才联系到袁导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张警官调解,袁导已履行前面两条的要求,对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坚决不同意,他认为他没有殴打我,凭什么赔偿500元?我坚持认为,我胆子小,为此受到惊吓,今后一段时间会做恶梦,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合情合理,由于袁导坚决不同意赔偿500元,我决定到法院起诉讨说法。2月4日,我到三亚法院咨询起诉事宜,一位吴姓法官告诉我,此案可受理,诉讼费25元,一审宣判,如果对方不服,可提起上诉,然后进行二审,二审为终审,如果对方对二审拖着不给钱,我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下来至少须半年,而且500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得到法官支持还是未知数。我认为,为了500元耗费半年时间太不值,最后我决定放弃精神赔偿。以上就是事情经过。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这件事中,我履职尽责,竭力维护酒店利益,没有大的过错,完全是袁导故意到酒店闹事引起,扰乱了酒店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酒店员工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其行为违反宪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遗憾的是,大东海派出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只要求闹事者仅仅道歉而已,纵容和包庇袁导的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履职不力,严重失职,涉嫌渎职,我希望公安局领导对此事认真调查,严肃处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郑先生 2013.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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