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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江苏省公安厅复核不客观公正

2013-2-25 09:58|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257| 评论: 0

摘要:   再谈江苏省公安厅复核不客观公正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2-25 08:3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鼓楼 投诉报料:我们以《反映江苏省公安厅复核不客观公正》为题,揭露了省公安厅为了袒护下属鼓楼 ...
  再谈江苏省公安厅复核不客观公正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2-25 08:3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鼓楼 投诉报料:我们以《反映江苏省公安厅复核不客观公正》为题,揭露了省公安厅为了袒护下属鼓楼公安分局,以一种形式掩盖另一种事实的恶劣行经。现在我们再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进行阐述,进一步揭露省厅某些人的行径!

  再次谈江苏省公安厅复核不客观公正!

  2010年5月11日晚,当事人小芳因房租纠纷去南京鼓楼派出所调解,因先前当事人曾揭发民民警私分罚没款的过节,遭到民警沈飞川的殴打,致左耳膜穿孔。对照司法部《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第十条之规定,已经达到轻伤程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鼓楼公安分局接报后,捏造事实,诬陷鼓楼医院疾病诊断书造假,并截留相关其他证据误导医院做出错误的结论,当事实真相水出石落之后,仍然坚持以当事人为敌的方针,拒不改悔自己的错误,这些情节我们在提请省厅复核报告中全面提及。

  按理说,省厅接手时应该严格按2005年《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处理,而一心纠缠在没有提供全相关材料问题上,其主要的目的是庇护下属过关!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的民警应该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和固定证据。

  本案发生在派出所内,就应该封存案发当时的视频监控录象等证据。据我们了解,当事人被打后,左耳流血、痛苦地叫喊“疼死了”的画面,说明本案发生在派出所内确定无疑!现在鼓楼公安分局伪造诊断书一说,意在毁灭证据。

  经查,对于在警校练过格斗沈飞川来说,对当事人殴打出手很重,连打了三个嘴巴见耳边出血才停手,边打边说“让你告,早晚找人打死你,你告到分局又能怎样?公安是我们的,你去到市委告我也不怕,……”当事人一味躲避,只要沈飞川不是左撇子,左耳膜穿孔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医疗诊断书,还应该是权威部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明文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受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书面文书。”

  当事人曾多次提出进行伤情鉴定,一方面是验证自己没有造假,另一方面是证明伤情确实存在,而且又提供了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丰县人民医院两份疾病诊断书,这一合理的要求仍被公安分局否定,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在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指令,找当事人核实案情时,当事人也提过此类书面请求,但均被否定。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省公安厅一直违背客观事实,袒护鼓楼公安分局,有帮助鼓楼公安分局毁灭证据之嫌。

  退一步说,就是没有提供全证据材料,也不会影响本案的定性,当事人已经向省公安厅提供了三家医院结论材料,即疾病诊断书,公安厅所谓的中大医院证据材料与本案的定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案发已经是近两年了,为什么没有按公安部“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意愿,而且已经超过伤情鉴定最佳时期半年时间(详见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2009第一号通知)鉴定已经没有意义了,这是鼓楼公安分局毁灭证据造成严重的后果,如何体现中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方针?省公安厅不为当事人做主,一味纠缠在所谓没有提供全相关材料,实质就是庇护地方公安机关为非作歹!

  如果都向南京市鼓楼公安分一小撮人,为了政绩、仕途升迁,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混淆事听。如果都向省公安厅纪委某些人,一味迎合地方公安机关的需要,主观和客观上支持极其错误的做法,不依法办事吗?(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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