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江苏省公安厅复核意见书不客观公正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2-20 16:53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鼓楼 投诉报料: 欲加之罪,何穷无词! 2012年10月11日省公安厅向当事人小芳下达了《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第430号) 复核信访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复核意见书)是不是客观公正反映了本案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于2012年7月21日不服市公安局复查,上书省公安厅请求复核,省公安厅于10月11日才下发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本身就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收到复核请求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规定,显属超期办案。此复核意见书签发日期是8月10日,为什么要10月11日才下发,意图是故意不让当事人30天之内可去北京公安部上访。 复核意见书称:你(单位)反映2009年9月13日,南京市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民民警执法不公、执法粗暴致你耳膜穿孔,在求复查……,事实是,2010年5月14日,鼓楼公安派出所民警沈飞川为图报复,在民事调解中将当事人小芳打伤,致左耳膜穿孔。在我们看来,省公安厅故意将案发时间写错,主要是想将案情搅混,从中渔利。试问,案发时间都搞不准确,怎么可能体现办案做到公平公正?! 复核意见书称:“经复核,维持南京市公安局的复查意见,待你提供有关证据后研究下步调查方案。这与事实根本不符。”事实是,鼓楼公安分局在诬陷当事人疾病诊断书造假惨败后,省公安厅于2011年8月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前往鼓楼医院就诊时,2010年5月14日也去过南京中大医院就诊,在那里做了内镜检查,时值下班未来得及做听力检查,而当事人小芳认为内镜检查耳膜存有大量血块,用医生的话说就是耳膜穿孔,(内镜报告已交市局和省厅)没有必要再去做听力检查,存在交款未做听力检查的事实,省厅将这一情况通报后分局如获至宝,再次编造没有提供有关证据的信访答复理由。有没有做听力检查,事实上,可以将内镜检查拍片时间从电脑中调出以及走访当班医生就能弄明白的事,为什么分局、市局以及省厅都坚持这一错误的观点和主张,应该从本案的整个过程说起。 2010年5月11日晚,当事人小芳因房租纠纷前往鼓楼派出所调解,因之前曾揭发民警私分罚没款的过节,遭到民警沈飞川的殴打,致左耳膜穿孔。案发后,当事人持鼓楼医院00129829号疾病诊断书、(上有主挂医生印章和医院医疗专用章)0021970号急诊处方笺和病历(上有接诊医生签字)依法向鼓楼公安分局投诉,要求惩办凶手和赔款医疗费用。负责办理此案为分局纪委副书记秦泯,。2010年5月22日当事人向秦泯提供了上述三种证据材料复印件。(秦索要原件被绝)2010年5月24日电话中秦称证据为假造。2010年5月28日当事人找秦论理,秦未能敢下楼接待,仅派一保安在收发室称诊断书和印章是假的等。(有现场录音)2010年9月30日公安分局以鼓楼医院医务处内查确认“该疾病诊断书的来历及真实性均可疑,非我院出具的有效合法疾病诊断证明”,公安分局据此下了一个网上回复“你投诉民警打人不成立”。后经南京市卫生局调查和协调,鼓楼医院承认该疾病诊断书是他们所出。2011年5月27日,本案代理人收到南京市长信箱回复,除承认了诊断书是鼓楼医院开出外,道出了警方仅向医院提供疾病诊断书的细节,也就是说,秦泯截留了有接诊医生朱晓辉签字的急诊处方笺和病历,误导医院做出了错误结论。2011年9月27日,当事人与鼓楼医院达成和解,医院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纠正函。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向警方提供了徐州第六人民医院和丰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验证鼓楼医院诊断正确。 就秦泯陷害当事人一说,鼓楼公安分局出于市信访局和压力,在市委书记信箱先是造谣说“你反映的问题公安厅纪委已将有关情况答复当事人。”(2012年3月14日)后改口称“上级机关已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将会将结论答复当事人”(2012年7月13日)但省厅至今没提过此事。 按理说,鼓楼医院的纠正函发出后,本案已经水落石出,警方应该对此案及时作出处理,但警方就是不处理。致使当事人上访数拾次,一封封投诉信充斥着悲伤、渴望、急切、无助,有时还近乎哀求,甚至于想到了自杀。这种弱者的表达,并没有打动警方同情之心,无奈当事人向中央公安部投诉,省公安厅于2011年8月成立了由纪委王维海的调查组,9月26日王找当事人调查谈话时,先给当事人下马威,无端取消了当事人骋请的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在谈话笔录中主观臆断,胡乱记录,当事人更改了三次才用四个小时完成了一份谈话笔录。之后调查不了了之。 2012年2月28日,我们在省信访遇到了省公安厅李厅长,按领导的要求,鼓楼公安分局才正式向当事人下达了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案发二年后才正式启动复查复核程序…… 从我们叙述中可以明确看出,鼓楼公安分局为了政绩,不惜当事人的痛苦,捏造事实,陷害当事人,开始是造与论说当事人诊断书造假,进而截留相关证据材料,误导医院做出错误结论,坚持错误立场,至今不予纠正,而省公安厅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只字不提公安分局陷害当事人的事实,反而无中生有地寻找理由,为公安分局开脱,是一种典型的庇护行为! 一言以敝之,在当今贵戚擅权、嬖幸用事、贿赂公行和是非是颠倒年代,公安厅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庇护基层单位错误的宣告书,是用一种形式掩盖另一事实的卑劣手法!(当事人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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