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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物价局的做法应及时纠正[本网追踪]

2013-1-11 04:43|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356| 评论: 0

摘要:   海南兴隆石梅山庄小区的业主向女士问: 海南嘉地置业有限公司按 “普通的8层住宅楼2.8元/平米”收取我小区物业费是否合理?【本网追踪 】            万宁市物价局于2012-12-26答复称:“到 ...
  海南兴隆石梅山庄小区的业主向女士问: 海南嘉地置业有限公司按 “普通的8层住宅楼2.8元/平米”收取我小区物业费是否合理?【本网追踪 】

  

  

  

  万宁市物价局于2012-12-26答复称:“到目前为止,万宁石梅山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没有向我局申报备案。向女士反映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2.8元是事实,但业主在购房时曾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有业主的签名同意,属前期物业服务收费。”(http://www.hnpi.net/c_xfz/list-1.asp?id=2361)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省物价局、住建厅以琼价费管[2011]155号文联合发布)规定:我省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多层(8层及8层以下)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1.50元;多层(8层及8层以下)不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1.00元。(打开此网页http://www.hnpi.net/news/news.asp?id=12594&subid=3点击最后一行)。

  

  省物价局以官网(海南价格网)发布信息的形式肯定万宁石梅山庄物业管理公司的此项物业收费合理的做法是错误的。万宁石梅山庄物业管理公司以合同中违反价格法的无效条款为据收取物业费的做法应依法纠正。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内容无效是基本常识,省及万宁两级物价官员不懂这个常识太不应该了。

  

  一、前期物业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海南省定价目录》(琼计价格〔2003〕319号)编号10第三项规定,我省物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制定。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前期(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由政府定价,是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违者重罚。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等十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万宁市物价局默认普通的8层住宅楼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2.8元合法,太过分了。

  

  据了解,我国现有的15个副省级城市中,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最高的是深圳市。

  

  深圳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60-1.30元(打开此网页http://www.harbin.gov.cn/info/news/zmhd/myzj/zjqs/hrbswyf/display_wyfw/43537.htm点击最后一行)。海南兴隆石梅山庄小区的业主向女士所述的8楼属于多层。海南规定9属以上的楼属高层。

  

  万宁的物业费是深圳市的2倍多,万宁市物价局还默认合法,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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