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鹿公司“辉煌”是国资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产物 —揭露十年前海口市两起国企改制存在严重非法和违反改革政策的内幕 海口市海南金鹿公司原是九十年代由市拖拉机厂等四家国企合并组成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四年就债台高筑,97年被上市公司海南金盘股份公司以承担2031万元债务控股兼并。99年公司改制,其持有的全部1951万元国有股本以职工的改制安置费购下,然后第二年就接手承担原来的债务,摆脱金盘股份公司而成为民营企。 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成为民营企业之后,重债缠身的金鹿公司竟在不到一年半时间内继“购买”国有海南机械厂后,又“兼并”国有市第二砖厂。此外,生活区是不纳入改制范围的,但在公司所属企业未纳入改制范围的生活区大片土地上,金鹿公司相继建起一幢幢高层商品楼。 两家企业其资产价值上亿,一个以繁华地带租金收入之高,一个以土地面积之大,都是海口市国有企业之“最”。给金鹿公司不仅带来大片土地而且每年坐享两、三千万元的租金,正是这两家企业的资产成为金鹿公司的重要支柱,才使金鹿公司有这样的今天。 然而,长期以来坊间议论纷纷,认为是国资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的产物。背后明显存在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严重腐败行为。 从海口市政府当时的有关文件,分别为海府函[2000]64号《关于海南机械厂与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改制的批复》和海府函[2002]38号《关于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兼并市第二砖厂有关问题的批复》不难发现,确实存在令人震惊,难于置信的情况。 原来,海南机械厂改制,国有资本从原企业退出由该厂职工用安置费购买下该厂的净资产。可是市政府文件竟称“由金鹿员工持股会购买海南机械厂生产性净资产”,而金鹿员工持股会是既不具有法人资格又没有资金的公司内部职工的代理机构。实际上不是购买而是非法侵吞。其恶果不但使国资流失,而且该厂数百职工上千万元改制安置费也被金鹿公司主要领导隐瞒侵吞,至今一无所得。 原来,金鹿公司兼并市第二砖厂是在砖厂完成改制两年之后,金鹿公司仅以替市政府承担389万元债务之名就轻易的取得价值数倍于债务的460亩原砖厂的国有土地,给予的某种政策优惠也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打着兼并的幌子,实际上是贱卖国有资产。 现今,由于公司主要领导利用职权欺骗职工,隐瞒几家国企上千职工数千万元改制安置费(已在多家媒体曝光,《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频频可见),这个拥有数亿元净资产的公司实际上早已经完全撑控在极少数管理者手里,尤其那个主要领导个人就占公司近四分之一股权,身家暴富亿万。 海南机械厂是省机械行业“老大”。技术、管理、发展前景都好,且地处市中心有数十亩商业“黄金”地,九十年代初,沿街房屋改造的舖面一年租金就有数百万元。当时曾经就有省外商人看好并与市有关领导和部门谈妥以高达4300万元买下,由于职工抵制而作罢。然而,2000年该厂企业改制时,当时的金鹿员工持股会也是现在的金鹿公司主要领导居然安营扎塞,坐镇海南机械厂参与改制运作。后来,海南机械厂改制竟然是这样奇怪的结果:职工用改制安置费购买下的海南机械厂净资产,竟谎称是金鹿员工持股会购买;资产报告给出海南机械厂的净资产仅293万元。改制后职工两手空空,不仅失去了赖以生活的工厂资产,上干万元安置费也变成画饼。 当年的市政府文件海府函[2000]64号《关于海南机械厂与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改制的批复》竟是这样说的:“重组合并后,由合并的金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海南机械厂的债权债务和负责安置职工,由金鹿员工持股会购买海南机械厂生产性净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国有资本从原企业退出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各项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划拨变现”,“土地出让金、土地差价款用于安置职工和抵冲债务。”显而易见,这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文件。 文件内容错误:其一,金鹿员工持股会购买海南机械厂生产性净资产是非法的。持股会是公司内部管理职工持股的代理机构,不是法人,不具有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其对外购买净资产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是非法无效的。而且持股会缺乏独立的财产,所谓购买实际上是骗人的谎话。其二,明明是海南机械厂改制,“国有资本从原企业退出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各项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划拨变现”。却又称“由金鹿员工持股会购买海南机械厂生产性净资产”。明明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差价款用于安置职工和抵冲债务”了,却又称“由合并的金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海南机械厂的债权债务”。这不是自相矛盾,虚假陈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吗? 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据了解,资不低债的海南金鹿公司当时已被海南金盘股份公司兼并。如果以金鹿公司名义购买海南机械厂生产性净资产,今后要分家时(此后几个月就分家了)就会带来后患,因此用金鹿员工持股会名义购买。至于“国有资本从原企业退出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各项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划拨变现”是改革政策,不得不写进去以蒙人耳目,但“金鹿员工持股会购买海南机械厂生产性净资产”才是文件的核心内容和目的。当在今天看到这个文件时,不得不使人惊讶,当时的相关海口市政府领导和部门滥用职权竟达到如此地步。 非法得到手海南机械厂几个月后,金鹿公司就脱离了海南金盘股份公司,接着不久只花389万元也顺利的把市第二砖厂460亩国有土地收入囊中。 市第二砖厂拥有500亩土地,是全市面积最大的国有企业。2000年该厂己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已一次性安置完毕,并划拨40亩土地作为生活区。人去楼空,作为企业实际已不存在,只剩下460亩属于市政府的国有土地。根据海府[1998]38号文《海口市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工业企业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产权”。无疑,这是最容易而首先想到的,是使国有资产保植增值,防止流失的正确方式。但两年后,这块460亩土地出手给金鹿公司的时候,就只389万元。明显存在贱卖国有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非法行为。 海府函[2002]38号《关于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兼并市第二砖厂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市第二砖厂进行企业改制,职工已一次性安置完毕。因该厂资产未变现,其安置职工费用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借款垫付。现应重新调整市第二砖厂的资产评估报告,将企业改制时借来安置职工的389.2万元转为市第二砖厂债务。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市第二砖厂后该项借款由海南金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同意免交市第二砖厂459.81亩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地的土地出让金。” 此时的金鹿公司已在一年半前变身职工全资的民营企业。值得质疑的是:根据海府[1998]38号文规定,享受免交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是改制企业。但是,砖厂两年前己完成企业改制,而且金鹿公司并不是改制企业,怎么能享受“免交市第二砖厂459.81亩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地的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呢?既然砖厂己完成改制,459.81亩是市政府的国有土地,能说替市政府承担债务方式兼并市第二砖厂吗?所谓“现应重新调整市第二砖厂的资产评估报告”,难道459.81亩土地重新资产评估后恰恰只值(债务)389.2万元吗?既然如此,为什么当时不按照有关政策给市第二砖厂职工作为安置费划拨変现呢?不可思议,一个让金鹿公司承担389万元市政府债务的“兼并”,竟然就轻易的让其拿到手价值在当时至少也是389万元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460亩国有土地。 总之,人们无法读懂海口市政府这两个文件。如此猖狂的乘改革之机滥用职权,相互勾结,无顾损害国有资产,损害改制企业的职工群众利益,让人震惊。其背后存在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追究,让国有资产回归,让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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