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是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人民政府的干部,现年58岁。2012年4月27日上午9时50分左右,他下乡工作途中骑摩托车经过琼文.白驹大道,在斑马线上被从琼州大桥方向疾驶而来的一辆丰田花冠小轿车撞倒,左脚撞断四节,内脏破碎,头颅破裂,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不久,美兰区交警到现场调查记录,并在第二天即将案件移送交海口市交警支队椰海大道重案大队处理。但时至今日已一个多月,该办案部门仍未结案。肇事的丰田花冠小轿车车牌号为“琼A-CD***”,肇事者名字是陈某某。 张某某家中尚有83岁老母,其老婆也身患重病多年,无钱医治,死者全家8口人全靠张某某每月3000多元工资维持生活,这次事故给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顷刻分崩离析,死者家属身心遭受了重大的打击,且因家境窘况,无钱料理后事。此期间,死者家属先后5次前往海口市交警支队及椰海大道重案大队,向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并提出让肇事者先支付丧葬费和医疗费。但就是这个为解决燃眉之急的合情合理的要求,竟得不到他们的支持,而且办案警官公开说不让肇事者给我们支付赔偿费用。最后,身患重病的妻子没有办法,只能强忍着巨大悲痛,四处筹钱,料理丈夫后事。凡是知道这事的群众无不愤慨的说“被害者家属自己筹钱处理后事,肇事方无人参加,这种事海口市还没看见过,真是天理难容!”5月9日凌晨2点,死者家属和肇事者在椰海大队第三调解室调解时,肇事者写出在一周内支付2万元给我们的保证书,该大队两名干部在保证书上签名作证后,将保证书交给我们,但至今我们没有收到2万元。保证书交给我们后,该大队一名干部开着公务警车把肇事者接走,调解中断,此后一直不让我们和肇事者见面,并让肇事者逍遥法外,逃回广西老家。至此,肇事司机和死者家属再无联系。 近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琼ACD809号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书认定琼ACD809号小客车的车速不超过58公里/小时。死者家属对此鉴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送检材料不全,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南方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收到鉴定材料包括:1、市交警支队委托书;2、市交警支队事故现场图复印件1份;3、询问笔录扫描件4份;4、小型汽车琼ACD***与琼CTR622号两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扫描件1份;5、委托方提供的电子照片共14张。 市交警支队未向南方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1、2012年5月8日由海南公平鉴定中心作出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2、2012年5月10日由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尸体检验报告书;3、事故发生地正处红绿灯斑马线,有多个摄像头记载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但市交警支队未提取提交;4、事故现场照片不齐全。 南方医科大学鉴定中心受理车速鉴定的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此时痕迹司法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均已作出,而事故发生地的照片、摄像资料自始存在。而该上述材料对鉴定中心准确的作出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痕迹鉴定报告,该报告记载着事故发生时碰撞的具体情况以及照片19张,能够给予鉴定中心更确定的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其中鉴定报告的第(5)张照片,该车挡风玻璃只有一个集中碰撞破损点,亦可以判断肇事车辆ACD***当时的车速是很快的,所以只有一个受力点,只留下一个碰撞破损点。 (二)、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记载着死者的具体伤情,死者死亡时的受伤严重程度,也是鉴定车速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死者受伤十分之严重,伤势残不忍赌,如果车速不是很快,不可能造成死者如此严重的伤害。 鉴定中心可以进行电脑模拟碰撞测试,在多快车速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痕迹鉴定报告和尸体检验报告中所出现的情况。 (三)、现场监控录像,事故现场正值班马线,附近有多处监控摄像头,而监控录像能最真实的还原事故当时的具体情况,但是市交警支队却贻于行使其权利,调取监控录像,以证实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市交警支队的做法令人费解。 (四)、照片,痕迹鉴定报告书中的照片有19张,尸体检验报告中的照片有14张。但市交警支队仅向鉴定中心提供了14张照片,市交警支队节选性的提供照片,无法让鉴定中心更清楚的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亦是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的原因。 市交警支队在上述4种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却不向鉴定中心提交作为鉴定材料,令人费解。鉴定中心仅凭一份现场图以及肇事者自己陈述的笔录的,能真实的还原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吗?很显然,是不可能的。肇事者肯定都是避重就轻的进行陈述,在送检材料不齐全的情况,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然是不准确的。 二、车速鉴定考虑因素不齐全,导致鉴定不准确。 进行车速鉴定应充分考虑路面痕迹、机体痕迹、人体抛出位置,人体受伤的严重程度、机车损坏状态、现场影像记载等。南方医科大学鉴定中心仅以车辆的正常情况进行单一的推理得到车速,那么结果很显然是不可能准确的。 三、鉴定报告确定的车速与肇事司机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当时称:其驾驶的车速为75公里/小时。而鉴定报告中所确定的车速却不高于58公里/小时,亦是与肇事司机的陈述明显不符的,更加证实了该鉴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综上,我们认为在张某某交通事故处理一事中,海口市交警支队椰海大道重案大队贻于行使其职责,袒护肇事者,对此案消极对待。现将有关情况反映,请求有关媒体对该重案大队处理过程予以监督,给死者家属一个公道,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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