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管应停止以占道费的名义收户外广告管理费 海口城管在市政府服务网发布政务信息[户外设置物和临时占道摊点、物料堆放点及户外宣传活动的审批]称:在海口设置户外广告,要向海口城管报批,并缴纳0.1-0.3元/平方米.日的“户外广告设置物项目管理费”。该项目审批的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 海口城管知道,政府收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但是,上述4部法规规章均没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要收取“户外广告设置物项目管理费”。为据,海口城管决定,将上述4部法规规章之外与市容卫生无关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一附件《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琼建城[1993]221 号)的附件一:[各类占道收费标准]和附件二:[挖掘各种规格路面收费标准],视为其收取“户外广告设置物项目管理费”的依据,并写在政务信息公示里。 为什么说《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一附件?答: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商人在自家商店户外墙挂广告,占谁的道、挖谁的路,为何要收占道费或挖掘费,还冠名“户外广告设置物项目管理费”搞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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