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侍敏 通讯员 史兰娟 刘桂香)不论是购物券还是优惠券,商家经常会在上面加上一句“过期作废”,然而,连云港市工商部门近日明确表示,对于消费者花钱购买的优惠券,商家阐明的“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规定都是无效的。 这不,赣榆县的李女士就遭遇了商家“过期作废”的规定,可手中那张面值800元的购鞋券,还是单位过节发的福利,这也是用钱买回来的,怎么过了商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就作废了呢?于是,李女士与店主据理力争,最终以面额8折的方式得以继续消费,还必须一次性消费完。 虽然最终以打折的形式消费了那张购鞋券,可李女士还是觉得很不公平,难道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消费券,商家说过期就过期了吗?对此,赣榆县工商局明确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对于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消费券,商家阐明“过期作废”、“逾期无效”等规定都是无效的。 (编辑:王夫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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