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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双皮鞋快递途中“不翼而飞”责该谁负

2011-10-28 11:10|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98| 评论: 0

摘要:   (记者 王瑞 通讯员 史兰娟) 近日,赣榆县林先生有1件货物从温州快递赣榆,中途丢失,此件货物中有27双康奈男鞋,总价值4860元。为此,他找到快递公司讨要说法,但事发至今快一个月了,对方仍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
  (记者 王瑞 通讯员 史兰娟) 近日,赣榆县林先生有1件货物从温州快递赣榆,中途丢失,此件货物中有27双“康奈”男鞋,总价值4860元。为此,他找到快递公司讨要说法,但事发至今快一个月了,对方仍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无奈之下,金先生只好向消协进行求助。

  接到林先生的投诉后,赣榆消协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针对林先生的遭遇,10月23日汇通快递温州大南门接收点负责人张经理称,该公司自查了温州以及赣榆中转站的监控,并没有发现有内部人员掉包或偷窃行为,目前最有可疑的是派送点最后一个环节,正在抓紧调查中。对于此次丢失事件,张经理认为林先生当时只作普通物品的快递处理,有刻意隐瞒的可能。如果是特殊物品的话,快递业务员必须要求消费者进行保价,如林先生事先已办理特殊物品保价,那么丢失物品其价值多少就能获相应赔偿金。对于快递公司的说法,林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当初办理快递时,业务员并没有提醒他进行保价,而且自己是老顾客,对方明确知道自己快递的物品就是皮鞋。

  随后,笔者就此事采访了赣榆县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表示,不论是否保价,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托运人物品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怎么赔,快递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赔偿。一般快递协议的约定都使用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条款履行提醒义务,那么该条款的效力是存在争议的。一旦被认定该条款无效,只要托运人能举证遗失物品的价值,有可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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