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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带着走”

2011-10-19 16:10|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王茂俊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医疗保险等能否转移接续到新的工作地。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卫生厅、财政厅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本 ...
  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王茂俊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医疗保险等能否转移接续到新的工作地。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卫生厅、财政厅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连云港市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从即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可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还需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或参加省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按照规定,对于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其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可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补差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补差的费用按统筹地区办理补差年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单建统筹缴费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当年缴费(含政府补贴费用)的差,乘以补差年限计算。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补缴欠费后,视同连续参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须执行连云港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规定。而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连云港市市内各统筹区之间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转出手续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兑现给参保人。跨市转移的,个人账户可兑现给参保人,也可以划转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据了解,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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