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吉安贤 8月3日,晚报“老吉调查”栏目以《医院未经批准自制药剂曾多次遭查处仍我行我素》为题,报道了灌南县人民医院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配制外用药剂,用于临床应用,并导致患者使用后出现不适症状。此事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同时也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目前,该事件已经得到处理。 此前,灌南县患者赵先生他在上班的时候,突感耳朵疼痛,于是来到灌南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初步诊断他患了中耳炎,需要治疗。医生为其开了一种叫“水杨酸滴耳液”的外用药剂。 在使用了几次之后,赵先生觉得自己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而且还有头晕、头痛、耳鸣等不适症状。这种叫“水杨酸滴耳液”的药水,外包装上仅标明使用方法与生产日期,却无批号和有效期。更没有标注患者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随后,赵先生从网上了解到,医院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而且《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看到这种情况,赵先生又找到灌南县药监局反映情况,该局稽查科张姓负责人简单了解情况后,对赵先生的举报进行了记录。并表示,将尽快调查处理。 之后,灌南县药监局专门成立调查小组,深入医院进行调查,并封存了少量还未使用的“水杨酸滴耳液”,院方也给予了很大配合,并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向药监局递交了检查报告。对此,灌南县药监局对该院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院方停止一切私自配制药剂行为,没收非法所得34000元,并处罚款12万元。 据了解,灌南县人民医院无证配制使用医院制剂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之前,因群众举报,也曾经被县药监部门查处过,但总是屡查屡犯。针对这一情况,县药监部门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重罚,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度发生。 (编辑:庄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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