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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科学院回复网友“学生坠楼”留言 |

2013-11-15 16:21|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283| 评论: 0

摘要:   河南新科学院回复网友“学生坠楼”留言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回复网友“学生坠楼家长称校方瞒报”留言   2013年11月13日,我院在人民网河南分网《百姓声音》栏目中看到“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坠楼家长称 ...
  河南新科学院回复网友“学生坠楼”留言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回复网友“学生坠楼家长称校方瞒报”留言

  2013年11月13日,我院在人民网河南分网《百姓声音》栏目中看到“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坠楼家长称校方瞒报”一文,此消息有悖事实,严重诋毁我院声誉。我院请求贵单位慎重对待家长的谣言,还原事情的真相。

  

  以下是对家长称校方瞒报的质疑:

  

  1.使用校名有误。学生冯译慧,系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三本)学生,不是河南科技学院(二本)学生。其父名叫冯军海,不是帖子上的冯海军。 

  2.不存在校方瞒报。事件发生后,新科学院于25日当天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新乡市委等有关部门。新乡市市委办在25日当日下午18时以《要情快报》形式在新乡市做了通报,杨书廷副市长26日批示:“请学院妥善处理好,并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院于11月5日就善后工作进行了续报。

  

  3.家长捏造学校给出的说法。家长说,“学校给出的说法是:学生精神失常,跳楼轻生。”纯属捏造。新科学院自始至今,一直是和家长一起听取公安部门给出的意见。

  

  4.学校不存在家长指责的四点责任。责任要依法确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第12号令)第十二条第四款:“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自杀、自伤的……”之规定,认为家属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接受。宿舍楼步梯六楼半上端窗口未限制半开,但是建筑规制合法,不是导致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六楼半放置有课桌,也不是导致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辅导员和学生交谈学习生活情况,属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通过交谈未发现学生心理异常,之后辅导员及时将谈话内容及学生状态告知了学生冯译慧父亲冯军海(有通话录音),并明确要求家长予以重视,不存在任何不当的行为,学院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负法定的赔偿责任。

  

  5.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第12号令)第12条、第26条之规定和《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办法》(院发【2012】65号文件)第27条规定(见附件),学院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和重大过失,没有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不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学生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学院本着自愿和可能原则,给予家属适当的经济帮助,并协助家属处理好善后事宜。学校给予家属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协助家属处理好善后事宜,不是用于18名家属长时间在宾馆吃住的。

  

  6.家长捏造学校院长和副院长都拒不出面。事情发生后,新科学院的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新科学院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冯译慧同学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调查了解详细情况,配合好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及时与家长沟通、协调,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在事件发生的几天内,学校的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均在医院等地和家长共同做善后处理工作,协商过程中两位副书记直接参与协商。

  

  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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