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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公安执行省公安厅利民措施打折扣,应整改

2013-11-4 10:53|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453| 评论: 0

摘要: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 ...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3年8月7日上午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会上介绍了这30项便民利民措施。

  

  琼公通〔2010〕391号文《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海南公安网 --> 户籍户口-->网页http://ga.hainan.gov.cn/view/449.html),是省公安厅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好规定,但海口龙华公安户政部门执行省公安厅的这一规定打折扣。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有在海口工作和参加社保满6年并在海口购有商品房的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持此规定要求应提供交验的全部材料到龙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请落户,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员说,《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2011年1月21日签发)中没有省公安厅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龙华公安只认海口的规定,不认省公安厅的规定。并据此拒绝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海口龙华公安执行省公安厅利民措施打折扣!是政策水平有限还是心态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对这一“法条”如何实施己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意见,海口市公安局应当执行。在整治“四风”期间,海口龙华公安执行省公安厅利民措施打折扣刁难群众经指明之后如不整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何意义?

  

  一、根据省公安厅的规定,上所述的当事人可以在海口市落户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391号)第二十六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落户”规定的第二款:

  

  『(一)入户条件:

  

  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交验材料:

  

  1、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

  

  2、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四)保存材料:

  

  1、用人单位证明原件;

  

  2、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根据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上所述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海口市落户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上所述的当事人照样可以在海口市落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第(四)条:“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制定政策,它的任务只是负责执行

  

  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除立法机关负责立法外,各项政策的制定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政策的实施细则由省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市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只负责执行。户口管理也不例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第(十三)条:“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在国家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探索、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海口市公安局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制定的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琼公通〔2010〕391号文。

  

  五、《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没有依法在网上公开,将其作为限制群众办事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除《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一文外,其他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在互联网上搜索都可以查找到。比如,《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391号)在海南公安网 --> 户籍户口(此网页http://ga.hainan.gov.cn/view/449.html)上公开,同时,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有权制定政策的实施细则,它应该具有合法性。但是,《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没有依法在网上公开,该文说什么,群众无法知道。加上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是执行部门无权制定政策,该文是否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是否经得起媒体及公众的质疑?都是未知数!将它作为限制群众办事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六、上所述当事人是否在海口落户都不影响他享受海口市户籍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小孩读书等各种待遇,龙华公安户政部门不同意他在海口落户毫无道理

  

  在海口城区,新来落户者,须满 5 年方可申请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非海口户籍者,在本市交满8 年社保也可申请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2012〕97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在本市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 8 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3 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海府〔2013〕5 号)第五条无定,申请人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后将户籍迁入本市并取得本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须满 5 年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上所述当事人的条件是,在海口工作和参加社保满6年并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根据现行政策,他只需继续缴纳2年社保即可申请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而新到海口落户者要等5年才有资格申请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

  

  现在的义务教育,在我国城乡,不管小孩及其父母的户口在哪里,只要其父或母在当地有工作有住房,他即可免费就近在住所地段的学校入学。

  

  综上所述,只要上所述的当事人按照《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琼公通〔2010〕391号)第二十六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落户”中的第二款“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的规定提供应交验的材料,海口龙华公安户政部门应当批准他在海口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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