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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谷田镇政府占用村民宅基地30年仍不还 |

2013-10-22 17:22|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447| 评论: 0

摘要:   马谷田镇政府占用村民宅基地30年仍不还   我叫袁甸彬(又名袁殿斌)男,56岁,兄弟5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高庄组。爷袁德才和奶王明春、父亲袁振江和母亲陈妮、姑袁妮,以上老人均已故 ...
  马谷田镇政府占用村民宅基地30年仍不还

  我叫袁甸彬(又名袁殿斌)男,56岁,兄弟5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高庄组。爷袁德才和奶王明春、父亲袁振江和母亲陈妮、姑袁妮,以上老人均已故。

  

  2004年初,马谷田镇政府拆除1973年占用我爷袁德才的房屋和宅基地建的公社餐厅欲建政府综治办公楼(一楼为街道门面房)和改建街道时,鉴于镇政府始终未给我爷奶规划宅基地和未支付分文补偿金的事实,当年仍健在的母亲陈妮依法向县政府反映爷奶房宅被马谷田镇政府文革前和文革中两次无偿占用,申请予以归还。

  

  然而,泌阳县政府却不顾事实根据,于2004年9月1日错误的作出了(2004)5号行政决定书,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马谷田镇政府所有。”

  

  我母亲陈妮当然不服,当年就向驻马店市政府申请复议。可是,2005年1月19日市政府错误的作出了维持泌阳县政府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当年母亲90高龄,不懂法,家里又债台高筑,也没钱打官司,加之人所共知的“民告官,难于上青天”常识。

  

  因此,在万般无奈下,我和4位胞兄在母亲亡故后作为法定继承人,唯有一条路就是信访,我们坚信党和政府会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1953年土改时,县政府为我父亲袁振江、母亲陈妮和胞兄袁殿周、袁殿堂、袁殿卿及爷袁德才、奶王明春颁发了泌谷字326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取得马谷田街中心相邻两处宅基,有草房11间及地基0.91亩。1952年9月2日,因分家将其中的草房9间,地基0.74亩(长6.5丈,宽4.5丈)分归我爷袁德才所有。其余0.17亩分归父亲袁振江、母亲陈妮及家人共有。

  

  成立人民公社前马谷田区公所(现镇政府),“因盖房党委会后院占用袁德才房场一部南8尺(注:8字之前应该还有一个字,待查),因目前公房占用,地权仍属本主,将来公家不需要时仍归本主”。现有区公所证明为凭证。据父母生前说,那时区公所领导说是临时占用,也没给补偿。

  

  二.县政府决定书认为我爷袁德才的宅基地没有被马谷田镇政府全部占用是违背事实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县政府决定书称,“1973年袁德才的房屋已不存在。”这完全是有悖于事实。

  

  马谷田村小杨庄86岁的陈原昌在2004年出具证明说,“73年建食堂前有堂屋3间,西屋4间,拐角2间,东屋3间过道。73年建食堂陈国启、王长友把袁德才安置到我家。食堂后边两间草房,他们在那里做生意。”同时,黄庄村委和周河组群众证明,“袁德才和王明春夫妇吃粮户口在周河,没有宅基,始终住马谷田镇政府东北角。”

  

  1973年当泥工亲自扒掉袁德才房屋建公社食堂的马谷田村张庄77岁的张运奎等人,年逾古稀的共产党员陈国启、王长友、陈保富等及10多名干部群众均证实:十年浩劫中的1973年,马谷田公社建餐厅,将袁德才的草房全部拆除并占用其地基,既没有规划宅基地,也没有分文补偿。袁德才在餐厅的一侧另建3间草房,在此做生意度日。直至1997、1980年袁德才夫妇分别病逝止。其房被扒掉,地基被镇政府全部占用。

  

  从我爷袁德才宅基地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其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被马谷田镇政府全部占用使用是一个铁的事实,应当首先肯定。

  

  同时应该说明和纠正的是,1952年9月2日分家时我爷袁德才分得地基0.74亩(长6.5丈,宽4.5丈)。但是,县政府将有争议的土地丈量仅为271.25平方米,即0.4068亩,面积明显减少0.34亩。

  

  三.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将该处争议的宅基地确认“属于国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有争议的土地本属于我爷袁德才使用的集体土地。马谷田村委街一组干群证明:“62年‘四固定’后,袁德才夫妇属马谷田大队街一队社员,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应该属我组所有。袁德才去世后该宅基地却被马谷田乡政府无偿占用至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有严格界定的。据上述规定,该争议的宅基地所有权是不能属于国家所有的。相反,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该争议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应当归马谷田村街一组集体所有。处理决定书把该争议的宅基地确认为“国家所有”是完全错误的。

  

  四.处理决定将该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马谷田镇政府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正如决定书中所述“马谷田镇政府虽辩称1962年‘四固定’时,争议的土地固定给了镇政府,但提供不出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既然这样,处理决定将争议的宅基地权给马谷田镇政府有何事实根据呢?该争议的宅基地本属集体所有,马谷田镇政府是如何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呢?马谷田镇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手续何在呢?县政府处理决定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把宅基地确权给马谷田镇政府,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该争议的宅基地应当确权给申请人陈妮使用。

  

  该争议的宅基地原属我爷袁德才所有,1962年“四固定”后属马谷田大队集体所有。袁德才具有合法使用权。1977、1980年袁德才夫妇相继病故后,马谷田镇政府占用该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非法的。

  

  袁德才夫妇病故后,其房产应由其儿子袁振江和女儿袁妮继承。因袁妮早年去世,袁振江就成了袁德才夫妇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袁德才遗留的房产应由袁振江继承,袁振江去世后该房产应当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妮是袁振江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应当享有对袁振江遗产的继承权。既然是这样,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陈妮对该房产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就具有使用权。

  

  因此,陈妮请求将该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自己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给予保护的。马谷田镇政府非法占用该宅基地是应当予以退还的。

  

  综上所述,我母亲陈妮认为泌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和驻马店市政府维持决定均是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陈妮要求使用该宅基地的理由正当,依法应当给予支持。

  

  六.特别应该指出和强调的是,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1980)75号、河南省政府豫政(1980)20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3)105号文件关于“文化大革命”中被接管、挤占私房“谁占谁退、谁用谁补、谁拆谁补”之规定,母亲陈妮生前多次信访向县、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反映,请求马谷田镇政府归还马谷田区公所和“文革”中占用我爷奶的宅基,并赔偿经济损失却无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河南省政府豫政(1980)201号文件规定“‘文化大革命’中接管、挤占的私房应退还给原房主,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私房被接管、挤占后,因建设而拆除或倒塌了的,由拆除或接管、挤占的单位给予补偿。”

  

  如今我母亲陈妮虽然病故了,但我和4个胞兄作为母亲陈妮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续请求驻马店市政府纠正错误。

  

  目前争议的宅基地已经被马谷田镇政府全部占用建房近10年,此处又是街道正中心的黄金地带,马谷田镇政府理应将政府东楼的部分楼房作价赔偿给我们,或者支付区公所55余年的占地费和公社挤占房宅40年的经济损失等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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