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南通中院涉嫌枉法判决诈骗案作者:翁琴燕 发布时间:2013-10-18 16:20 类别:法治 区域:南通 投诉报料: 事实和理由:在我爸爸去世之后不久,原来在南通秦灶农行的行长姜小峰(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2008年12月17日向我妈妈公司借350万元,说是恒海经营部开银行承兑汇票交纳的保证金,用几天就还。 于是我公司王会计按照姜小峰的要求开具给南通市崇川区恒海经营部350万元的转折支票,借条也是恒海经营部出的。可过了几天不见姜小峰还款,我妈妈就打电话向他催要,仍然没有还。 直到2008年12月29日,我妈妈以公司急需增资为由, 要他在2008年12月30日归还350万元借款。后他以同样的方法向南通恒谊公司、南通中联公司借款100万元和250万元归还给我妈妈。其中100万元是姜小峰带我妈妈去恒谊公司会计那里取得,要我妈妈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签的字;另外250万元是姜小峰联系了中联公司老总周德枝,有他亲自去中联公司拿到转账支票后,姜小峰打电话要我妈妈到我们当地的高点建材市场的建行门口接收支票,后我妈妈派我们公司王会计拿到支票即去银行进了帐。至此姜小峰欠我350万元借款已如数收回。 姜小锋在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内容为:“在2008年12月中旬,我为恒海经营部向王淑云(我妈妈的名字)借款350万元,说是银行承兑汇票交保证金的,只用几天就还,后来王淑云说她公司要在12月30日增资,我在12月29日和30日分别向恒谊公司的江卫、中联公司的周德枝借了100万元和250万元给王淑云,这两家单位的借条,都是我用个人的名义写的借款手续。 到第二天上午,我到恒盛公司找王淑云,叫她开一张全额是250万元、出票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的转账支票,不开收款人一栏……该支票由于密码错误等未能兑现。当时我就知道王淑云骗了我,她是想把350万元要回去,她虽是骗了我,但她也是通过这个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也无话可说”。 通过上述陈述可表面如下事实: (1)因为姜小锋先前向我妈妈借款350万元,我妈妈向其要款,姜小锋便向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借款用来归还我妈妈。可见,姜小锋分别与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形成借款关系。 (2)姜小锋与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在洽谈借款过程中,我妈妈为在场,更未与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形成借款的合意。事实上,我妈妈与恒谊公司、中联公司素不相识,也无任何经营与经济往来,更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另外,恒谊公司所提供的票据上所载明的汇款用途为往来款,非借款。,由此可见,恒谊公司当时应当知道不是出借给我妈妈的借款。 (3)姜小锋明确陈述其在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办理借款手续时他以个人名义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出具借条。鉴此借贷关系的发生时他们之间的合意,理应与我妈妈无有任何关系。 3、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仅以我妈妈在恒谊公司的转账支票存根上签了姓名,认定形成了借款关系。同时,以恒谊公司否认实际借款人姜小锋向其出具借条为由,判定姜小锋不是债务人,强迫加害我妈妈为债务人。 4、我妈妈与中联公司一案中,中联公司先以不当得利、后为借款、最后以票据权起诉。在法院的庭审中,该公司指派邢伟兵证言,因工作人员失误,将“恒顺”和“恒盛”搞混淆了,将支票开给了恒盛公司,该证人连他的工作场所、组成人员等最基本的情况也不了解,答非所问、矛盾百出、纯属编造的伪证,如此对法庭的欺骗、对我妈妈的欺诈,法庭只是嘴上说对其证言真实性不认可。而在判决中,未能考虑到中联公司故意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所产生的恶劣后果,更未查明举报人与中联公司之间、姜小锋与中联公司之间客观真实的情况,从而导致该案判决不公。 5、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未能公正、客观采信相关证据,明显偏袒恒谊公司、中联公司。在本案中,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小锋笔录中明确认可的事实不予采信,却根据姜小锋个别似是而非的表述作出带观点性的错误认定,明显偏袒恒谊公司、中联公司。 综上所述,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了错误判决,冤枉了举报人。我妈妈要求践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撤销被举报人不公正判决。本着“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依法再审,以切实贯彻执行习总书记:有腐必反,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事实如此,姜小峰在我们南通市涉嫌诈骗了将近一个多亿,我不知道我们南通市的有关部门为什么会这么如此轻率地把这么可恶的人给放出来了,难道这里面有内幕?这是铁一般的事实!这钱确实是姜小峰问这两家借的钱,还给我妈妈的。 再此,我希望我们受害的人,看到我的帖子站出来说句公道话,也希望我们大家能够站在一起,让市领导重视,让他们还我们一个公道!我们挣得是自己的辛苦钱,凭什么一句,证据不足,就把坏人放在外面逍遥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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