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苏州昆山法院按事实判案作者:浦根兴 发布时间:2013-09-09 19:19 类别:法治 区域:苏州昆山 投诉报料: 权力强奸司法 前言:司法腐败是指行使司法权力的主体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或者滥用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监督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法,渎特权横行,民众利益得不到切实保证,都是突出的热点问题。当今,公权被私用,司法被滥用,法律被践踏。 江苏昆山一起担保案件便是如此: 一次资产转让,三次民事判决,其资产长期被查封,一张无效的合同,竟被昆山法院二次立案,在第一次被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胜诉后,在相同的理由下,昆山法院又二次立案,让浦先生进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中,造成浦先生重大经济损失。 他叫浦根兴。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人,昆山华丽服装绣品厂的投资人,2010年8月16日和昆山市锦奚镇的屈海荣签定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签定后,在屈海荣支付了180万转让款后。到昆山市正信公正处进行了公证,并到昆山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2010年9月16日屈海荣在没有取的房地产所有权的情况下,隐满华丽服装锈品厂实际投资人浦根兴和苏州龙辰投资担保公司签定了以浦根兴的房地产做房地产反担保抵押合同。并约定本合同自办理房地产依法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屈海荣无权办理房地产反担保抵押登记,其签定的合同无法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苏州龙辰担保公司应查明事实真相,拒绝提共担保,可龙辰担保公司在手续不完备,合同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向昆山市农业银行于2010年10月20号提供了500万元的贷款保证,屈海荣贷款到帐后携款逃离昆山。 由于苏州龙辰担保投资公司审查不严,其损失应有自己负责,可自此开始用一个无效的合同对浦根兴提起多次诉讼,屈海荣由于没有履行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浦根兴向昆山人民法院以屈海荣不履行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我找屈海荣要求他履行合同时,找不到他人,我便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了我的诉求] 浦根兴将180万转让款退回到昆山市法院后,到工商局变更了手续。至此,浦根兴和屈海荣以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2010年11月10日,由于屈海荣己逃离昆山,昆山农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随后龙辰投资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并到公安机关以屈海荣涉嫌合同诈骗报案。在追逃到屈海荣后,被取保后审。 2011年9月14日苏州龙辰担保公司依不履行保证合同为由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苏州龙辰担保公司以我的房地产反担保抵押合同起诉我,而我和屈海荣经昆山市法院的判决,己没有任何关系,本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昆山法院竟判抵押有效。把一个无效的合同,判决成立。] 昆山法院依反担保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为由支持了苏州龙辰投资担保公司的诉求,本合同中浦根兴才是第三人,一审法院这点都没搞通就下了判决,无耐,浦根兴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苏州中级法院的公开审理,苏州法院做出公正判决。判决反担保抵押合同不成立,不承担抵押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撤销了对华丽服装厂的判决. 当浦根兴满怀希望,要求昆山法院把查封的房地产给解封时,却拿到另一个查封裁定书,[我拿到苏州中院的判决书去昆山法院解封我的房地产时,法院又给了我一张查封裁定书,同是给了我一份龙辰担保公司起诉状,该公司又以不履行保证合同的义务为由对我提起了诉讼.] 浦先生真是欲哭无泪。本来一个屈海荣签的无效的合同,确让自己无休止的诉讼中,更造成上百万的债务, 无休止的诉讼让浦先生身心聚累,负债累累,家庭破裂,而一个在合同中明明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生效的合同,而在没有办理抵押手续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昆山法院却二次给以立案,在第一次支持了龙辰担保公司的诉求,虽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纠正了昆山法院一审的错误,可一审给浦先生以造成上百万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昆山法院又一同样合同重新给予立案,并同时查封了其名下的资产.[昆山法院又一次查封了我的资产,我本来是想转让我的资产,还我原来投资建厂借下的债务,可昆山法院无休止的查封,更让我背上更多的债务,现在光利息就一百多万,损失还在不断的扩大,] 法院立案是有严格的审查程序,昆山法院在二审判决苏州龙辰担保公司败诉的情况下,由以同一理由给以重新立案,其行为给浦先生造成无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其立案行为是审查不严还是有说不请的猫腻。结合本案来看,龙辰担保公司涉嫌以恶意诉讼来抢劫浦先生财产,昆山法院支持其立案诉求,其行为既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性,更给浦先生造成具大损失. 现浦先生已对苏州龙辰担保公司查封的行为提起复议,并对龙辰担保公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反诉,望昆山法院能公正裁判,以维护法律公正性和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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