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于海平。身份证号码:370612198007043010.手机号码;15806456097 被举报人:姜秀艳。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70631197705282523.户籍所在地牟平区政府大街派出所。工作单位:牟平区武宁中心小学(益海小学)。职业:教师。手机号码:13176455999. 违法生育当事人违法生育的孩次:一孩。孩子性别:男。生育时间:2009年1月4日。接生医院:牟平区妇幼保健院。女方及孩子的现在住址:牟平区坤盛花园5号楼1单元402号。 事实:2009年1月4日,姜秀艳与于海平婚内生育一胎男孩(姜子正),2012年7月17日经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海平与姜子正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姜秀艳当庭承认,判决书编号:(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36号。 理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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