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常州市规划局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却互相推诿作者:张建明 发布时间:2013-08-29 10:36 类别:法治 区域:常州新北 投诉报料: 举报人代表: 张建明 男 1963年6月15日生,身份证号:32042119630615501X,无业 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迎宾路33号。 叶峰 男 1972年11月9日生,身份证号:32040219721109431X ,无业 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7-甲-302。 李其生 男 1973年8月5日生,身份证号:320822197308053116 ,律师 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花园6-乙-501 被举报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事项:常州市规划局行政违法行为,三级法院互相推诿,怠于履行法律职责的渎职行为 事实理由:2009年9月28日常州市规划局违法批改其2007年审批的《中华恐龙园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常州市九龙仓时代上院小区批后公示的项目详细规划,此规划与2007年的《中华恐龙园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严重不符。 按照此规划建成的常州市九龙仓时代上院小区日照标准大大降低,甚至一些底层业主终年得不到日照,严重侵害九龙仓时代上院小区业主合法权益。2012年3月19日,九龙仓张建明等76名业主代表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常州市规划局行政违法行为,要求撤销其对九龙仓时代上院项目的规划审批。 然而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在接到业主们的起诉材料后,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任何裁定,近三月的等待中,业主们多次向新北区法院询问立案情况,要求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裁定,给业主们一个答复,但始终得不到任何消息。迫于无奈,业主们又在2012年6月15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常州市规划局的行政诉讼。仍如石沉大海,得不到答复的业主们在向常州市中院询问情况无果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希望高院能够公正处理,敦促常州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处理。而高院只是告知业主们此案应由中院立案。于是业主们再一次找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仍不予以理睬,业主们只得用拉横幅的方式向常州市中院抗议,结果遭到中院无理阻拦,期间还发生冲突,甚至有业主在冲突中被打伤手致残。双方僵持数个星期后,由业主代理律师到中院协调,中院才松口说自己没有管辖权,让业主重新回新北区法院起诉。 自2012年3月19日业主们第一次向新北区法院起诉至今已近半年,法院没有作出任何裁定,已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本案现在新北区法院无限调解中,遥遥无期。 希望人大代表能够在百忙中对本案予以关注、监督,敦促高级法院指定常州市中院或新北区法院对本案立案审判,履行法院神圣司法职责,保障业主们的合法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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