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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太仓市法院周伟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2013-8-19 11:59|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385| 评论: 0

摘要:   实名举报太仓市法院周伟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作者:高建建 发布时间:2013-08-18 14:52 类别:法治 区域:苏州太仓 投诉报料:   实名举报太仓市法院周伟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尊敬的领导 : 您 ...
  实名举报太仓市法院周伟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作者:高建建 发布时间:2013-08-18 14:52 类别:法治 区域:苏州太仓 投诉报料:

  实名举报太仓市法院周伟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尊敬的领导 : 您们好!

  我是江苏省太仓市海运堤鑫鑫海鲜城酒店总经理高建初(以下称本人),因我与合伙人王志洪诉讼一案,体现出民一庭庭长

  周伟旗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主要表现在:

  1、王志洪于2011年11月2日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2011)太民初字第0614号】,要求本人归还欠款98万元(154万元中的56万元已提前支付,是因为王志洪的投资款是借来的高利贷,其利息要求本人承担,所以提前支付)。太仓市法院2011年11月3日发出传票,通知2011年11月18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可是开庭当日,王志洪没有到庭,也没有聘请任何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可是周伟旗违背法律的规定,竟然安排于2011年11月24日重新开庭审理,其审判程序违法。

  2、因为王志洪不肯拿出金诚渔港酒店两人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本案第二次开庭前,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本人与王志洪合伙经营酒店期间的账目,以查明双方合伙经营该酒店期间的账目究竟是否结算这一重要事实,可是周伟旗却不予采纳。在王志洪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未经法庭上举证、质证,竟然以推理来认定双方

  共同经营的两家酒店已总结算,其认定是极其错误的。

  3、2012年1月9日,本人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2012)太民初字第0064号】,要求王志洪归还本人投资在金诚渔港酒店的1341369元及双方共同经营该酒店15个月的利润中属于本人的利润。该案开庭结束时,在法庭外遇见了周伟旗时,他竟然大发雷霆,责问我“谁让你起诉的?是谁受理的?我已经在第一个案件中判决两个酒店的账目都结算了,你还要起诉!”,真是狂妄之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作为法院民庭的庭长,有什么权力阻止公民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的立案庭审查后依法立案了,作为民庭庭长有什么资格不让立案庭立案?他肆无忌惮地袒护王志洪,这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果然,本人提供的许多证据未被采纳,王志洪提供的一张假结账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其中的借款1441744元是假账,且未经法庭质证却被采纳,这种颠倒是非的胡乱判决出自周伟旗之手,而本人1341369元投资款及双方共同经营酒店15个月的利润就被周伟旗一笔勾销了。这是明目张胆地滥用职权,帮助王志洪非法侵占本人的合法财产,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不是一清二楚么?!如果不是收取了众多“好处”,周伟旗会以身试法么?

  本人于2013年5月3日向苏州市纪委钱祖源书记举报周伟旗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后,苏州市纪委很重视,立即批转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依法查处。在苏州中院调查期间,周伟旗四处活动,干扰妨碍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调查。周伟旗的异常举动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查明情况,依法惩处。

  周伟旗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七条禁令和作为一名法官应持的公平公正执法的司法原则。

  我强烈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将这个腐败分子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以纯洁法官队伍,还举报人一个公道。

  不胜感激!

  实名举报人: 高建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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