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沭阳集体土地被非法转让 国土局糊弄百姓作者:sunyang013 发布时间:2013-08-16 21:25 类别:拆迁 区域:宿迁沭阳 投诉报料: 48.24亩农民集体土地被镇政府非法转让,获得土地款241.2万元;开发商违法占用建成224套商品房售完, 获得购房款达3000多万元。 在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2008年5月当地政府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该镇大李村位于沭李路南侧、六支渠以东48.24亩农民集体土地(注:这里,曾是一片 耕地)以5万元一亩的价格转让给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汤涧康居示范村(汤涧新村),即商品房。汤 涧镇政府获得土地款计人民币241.2万元。该小区于2011年7月建成224套住房,销售并投入使用。 按照当地乡镇市场售房价,每套房均价13.5万元算,开发商建成的224套商品房售完,获得业主购房款可达 3000多万元。 为此,村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2013年6月也惊动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 2013年7月,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称,"没有发现汤涧镇政府以5万元/亩的价格将大 李村集体土地卖给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商品房问题;镇政府在48.24亩土地上建设的224套住房全 部用于安置,没有对外销售。" 同时,沭阳县国土资源局还称:"2008年汤涧镇政府为加快该康居示范村建设进度,委托沭阳县恒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代建。2008年6月该康居示范村开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沭阳县国土局进行制止并向汤涧镇政府 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仍继续动工建设,截止2011年7月共建成21幢2-3层224套住房。2011年 1月,沭阳县国土局对大李村康居示范村非法占地项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沭国土资(监)字[2011]第17号), 对汤涧镇政府罚款268041.54元;汤涧镇政府给予责任人汤涧镇财政所长江尧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汤委发 [2011]第5号)。县委给予时任汤涧镇负责人单迎庆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岗位。" 针对沭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回应,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一、关于汤涧镇政府违法转让土地的问题 2013年5月,大李村民已从沭阳县政府纠风办了解到,证实汤涧镇政府于2008年5月6日与沭阳县恒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康居示范村建设协议书》,以5万元一亩的价格将大李村48.24亩农民集体土地转让给沭阳 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商品房并销售。镇政府获得土地款计人民币241.2万元。随后村民向国土部门反映 。 2013年7月,沭阳县国土局调查后,公然称“没有发现汤涧镇政府以5万元/亩的价格转让48.24亩土地给沭 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商品房问题”。这种回应有欺骗媒体和公众之嫌! 二、关于224套住房全部用于安置,没有对外销售的问题 众所周知,享受安置房的肯定是拆迁户,原住房肯定是拆掉。让我们很难理解的是,224套住房是如何分配 安置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汤涧镇周边马厂、李恒等乡镇多家农户在该小区开发商那里,每套房花了10多万 元购买并已入住了,难道这些业主们也是汤涧镇拆迁安置户吗? 三、关于“委托代建”的问题 天下没有免费午餐,开发商没有利益能代建房子?224套房子建成,投资方是谁,资金从何而来? 四、关于沭阳县国土局称,2008年小区开工建设过程中,进行制止并责令停工的问题 沭阳县国土局为何到了2011年1月才作出对汤涧镇大李康居示范村非法占地项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沭国土 资(监)字[2011]第17号)决定,对汤涧镇政府罚款268041.54元?难道这一程序也合理合法吗? 五、2011年1月沭阳县国土局对汤涧镇政府行政罚款后,持续半年之久,同年7月该小区224套住房为何照样能建成?这一期间,沭阳县国土局是如何监管的? 六、大李康居示范村已被沭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非法占地项目;那么开发商建成的224套房子也该属于违 法建筑了?如此大量违法建筑存在,沭阳县国土局又该是如何处理的呢? 七、关于“单迎庆免职”的问题 沭阳县国土局称“2011年县委给予时任汤涧镇负责人单迎庆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岗位。"然而到2012年10月,单迎庆还在沭阳汤涧镇担任党委书记,主持工作。 我们希望江苏省有关领导引起重视,能派纪委和检察机关介入,认真监管追查问责,揭开事实真相,还社会公平和正义,还当地老百姓一个公道! 相关法律和政策链接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中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8年6月1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 第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7月9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14号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 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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