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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水产局违法征用和侵占农民土地一案错误判决问题给媒体的信

2013-8-13 10:59|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206| 评论: 0

摘要:   关于文昌水产局违法征用和侵占农民土地一案错误判决问题给媒体的信         海南省文昌市大坡村雨坛经济社是我的家乡,受家乡委托作为本案代理人。因文昌市水产局多年前非法征用其他村的农民土地 ...
  关于文昌水产局违法征用和侵占农民土地一案错误判决问题给媒体的信

  

  

  海南省文昌市大坡村雨坛经济社是我的家乡,受家乡委托作为本案代理人。因文昌市水产局多年前非法征用其他村的农民土地时,故意侵占我经济社在昌岗坡的一百七十多亩耕地,这块地记忆中是我儿时经常去的地方。为了这块地我们跟市政府打了十几年的官司,虽经地方两级法院判决和省高院一次裁定三次复函,但还是作为一起严重的错案而至今仍然得不到纠正。十几年的官司,我们承受的是失去祖辈留下的赖以生活的土地的痛苦和司法不公的无奈。现将情况反映如下:

  

  

  事发于1998年底,文昌市水产局人忽然闯入我社在昌岗坡的土地挖鱼塘,遭到我社阻拦制止后,市政府提出给我社二、三十万元的补偿,但被我社以地界已被挖乱为由柜绝。几个月后的99年3月,市政府忽然发文称“经过多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现依法处理”。所谓“依法处理”,是维持市政府1996年文府函[96]14号《关于同意确认水产局土地权的批复》。对此我们深为诧异,原来早在1981年县水产养殖埸( 市水产局前身)与抱农大队和堆宝生产队非法签订600亩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时,竟把我社在这块昌岗坡的170多亩耕地擅自划入其征用范围,并于96年向市政府申请补办确权手续。然而,市国土局未经调查了解也未经市政府就于96年2月为市水产局颁发1981年县水产养殖埸非法征用600亩土地的所有权证。但奇怪的事是,后来在99年7月的法庭上,发现这份所谓土地所有权证签发日期是96年2月,而市政府《关于同意确认水产局土地权的批复》签发日期是96年3月,而且土地证崭新得可隐约闻到一股油墨气味。

  

  

  1999年我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文昌市政府,请求确认该地权归我雨坛经济社所有。经文昌市法院和海南中级法院审理败诉后,2006年,我社遂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召集三方调解会,提出给我社补偿,但市政府和市水产局的代表互相推诿责任。市政府代表说政府无责任,市水产局代表说,土地是市政府批准的,以效益不好,资金困难,也柜绝补偿,导致调解无果。省高院会后表示再做做市政府的工作。但仅十多天,省高院就下达裁定通知,称“没有新证据,不予再审”,草草一推了之。从2009年至2012年在我社继续申诉的情况下省高院曾三次复函。第一次复函 (2009)琼信复字第71号称 “昌岗坡是否与昌岗坑属同一地名无法认定”,之后的(2011)琼信复字第94号和最近的(2012)琼信复字第117号,均把我社于94年和96年分别出让给北京内燃机总厂和海南水产局的昌岗坑155.518亩和62亩土地,主观臆断为昌岗坡土地,并作为判定的唯一依据,称,根据文昌市人民政府1953年的记载,“你经济社土地共计236.359亩,而你经济社出租、出让昌岗坡土地共计317.518亩”。三次复函均毫无根据的把昌岗坑视为昌岗坡,然后说我昌岗坡土地多了,从而借此否定我社拥有昌岗坡170多亩土地。

  

  

  我们反复申诉,主要理由是:(1)我社昌岗坡土地合计236.359亩,昌岗坡和昌岗坑只一字之差,但却是两处相距一、两公里,历来就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地名。并且文昌市国土局就出让这两块土地的文管字第(1996)49号也载明(这两块出让地)“座落在昌岗坑”,因此法院反复称出让昌岗坑的这两块地是昌岗坡的地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断。(2)复函所谓“你经济社土地共计236.359亩”的说法也是错误的。236.359亩土地只是土地证载明在昌岗坡的土地,是我社拥有土地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土地。(3)市水产局缺乏170多亩土地来源证据。市水产局是征用堆宝经济社的土地,但堆宝经济社自始至终都坚称这170多亩土地是我社的(此外,还有其他相邻村的组织和领导也都作证),而且作为诉讼第三人在初、终两审法庭上作证。并称与他们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时,确把我社这170多亩土地错误划入征用范围。至于复函认定堆宝经济社被征用昌岗坡土地600亩的事实,也是错误的。这一点已被被征用土地的堆宝经济社否认。都是经济社,难道我经济社土地全部只“共计236.359亩”,而堆宝经济社仅被征用的土地就多达600亩吗?拥有土地量差距这么大吗?事实是,600亩中有我社的170多亩。

  

  

  此外,本案涉及另一严重问题是:1981年县水产养殖埸征用600亩土地和市政府96年批准征用600亩土地均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土地法规的行为(且不说上述制造假土地权证的事)。例如违反《土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例如违反《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第31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不得不说的是,非法征用600亩土地(含侵占我社的170多亩耕地)后,农民只拿到24亩耕地的补偿费仅3240元,而576亩竟是无偿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如今这些轻易非法得来的土地变成一片片私人承包的土地,甚至盖起了房屋(涉嫌腐败行为)。

  

  

  然而,对于被指出的这些显而易见的重要错误,法院均未置可否,一概以出让昌岗坑的土地就是昌岗坡的土地为由,在市水产局完全缺乏170多亩土地来源证据的情况下,硬把我社这170多亩土地判决给违法征用土地和故意侵占我社土地的市水产局。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不仅仅是非法侵占我社农民的土地案,同时也是一起相当严重的违反土地法规案,损害农民利益案,也是一起制造假土地权证欺骗法庭案。本案判决、裁定明显滥用司法权,是枉法的判决、裁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此希望得到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谢谢!

  

  

  2013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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