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江阴市长江集团董事长任锦华侵吞国有资产作者:李金良 发布时间:2013-08-11 15:03 类别:贪腐 区域:无锡江阴 投诉报料: 对待反腐工作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然而江苏江阴地区“无法无天”!江阴市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勾结政府“只手遮天”,到处“兴风作浪”!官员侵吞国有资产、公安违规执法、法院枉法裁判、检举无果等现象层出不穷!背后“老虎”猖獗异常,逍遥法外!是否“恶虎”无人惩治?! 前江阴计经委主任,现长江投资集团董事长任锦华,大胆包天!侵吞国有资产。 1992年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江阴市信息技术公司为全民所有制。1997年变更为注册资金3亿元的江阴长江投资集团公司。 1999年,长江投资集团公司资产年检报告中显示。总额为29.4294亿元,净资产总额达16.5317亿,税后利润达2.0331亿元,投资效益非常好。然而2000年度集团公司的资产总额突降为7.56407亿元,净资产总额为4.446亿元,税后利润为5907万元,税后利润锐减70%以上。2001年,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中该年度年检报告缺失。2002年,年检报告显示资产总额为3.7339亿元,净资产仅为4715万元,税后利润则为-176.91万元。 事实是,在投资收益上演过山车游戏的同时,江阴长江投资集团公司已经在2002年先后完成了两次改制:一次是改成了两家事业单位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是彻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单位法人换成了三个自然人:任锦华,楚健健,朱青。 这一切的发生伴随着公司董事长由兼职到专职的转变。资料显示,1997年9也开始,时任江阴市计经委主任的任锦华兼任江阴长江投资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直到2001年11月,他才不再担任江阴市计经委主任,专心供职江阴长江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一职。紧接着两个月后,长江投资集团公司便开始第一次改制。 2002年1月,“长江投资集团公司”改为“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有两家:“江阴市财政局”和“江阴市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注册资本仍未3亿元,前者以现金出资0.5亿元,后者以净资产出资2.5亿元。 上述公司在仅仅8个月后,就被改制成了100%的私人公司。2002年9月5日的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内容为:江阴市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阴市财政局将其持有的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3亿元以1:0.983的价格转让给任锦华、楚健健、朱青三人,其中任、楚、朱分别受让1.65亿、0.75亿和0.6亿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5%、25%、20%。 在企业的工商资料中,只有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既无受让人的出资证明,也无验资证明。协议中注明出资方式是货币资金,但是没有见到任何凭证。更令人诧异的是,这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的首页,竟然出现了“特办,孙”的批示。 试问: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从80年开始工作,如何拿出1.65亿。孙姓领导特批又为何意? 江阴公安与江阴长江投资“沆瀣一气”!为其违规执法,知法犯法 2011年10月20日下午,舅舅刘炳乾和驾驶员程红驱车从合肥出发到江阴市和该市的长江投资公司商讨生意上的事情。晚9时许,舅舅和驾驶员到达了和长江投资公司副总朱青约好的咖啡馆。与长江投资公司的副总朱青,楚健健两人聊的大概有10分钟,忽然包厢的门被推开了,六七个身穿便装的人站在门口,其中领头的人,酒气熏天,大声吆喝指着舅舅问:“你是不是从安徽来的,是不是叫刘炳乾?”舅舅回应是的。随即,他便指挥随行人员强行把舅舅带到咖啡馆外的车上。期间舅舅反问他们是什么人,干什么的?他们说到了地方舅舅就知道了。 约半个小时左右,他们把舅舅带到了申港派出所。这时舅舅才知道他们是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刚才领头,喝得酒气熏天的那位姓杭。在持续一天一夜的询问中,他们询问舅舅“关于江阴市长江投资公司在安徽投资项目的委派负责人顾国平是否与舅舅有经济问题”。 21日上午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完毕。有关资料经舅舅签字,按手印全部结束。舅舅提出要离开,询问的警察说暂时不能让舅舅走,要给领导汇报后再讲。下午5时许,长江投资公司的副总楚健健到派出所强行让舅舅写70万的承诺书,并恐吓舅舅说,如果舅舅不写就走不掉,他们可以利用公安把舅舅关起来,扬言他们在江阴市是大公司,很有钱,可以通过各种关系摆平一切事情。当时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两个公安也在现场,并带有暧昧、暗示的意思说,如果舅舅不按长江投资公司楚总的意思去做,他们是不会放人的。当时舅舅一个外地人,身受胁迫,实在没办法就写了“承诺书” 如果江阴公安与长江投资集团如无利益往来,下班时间为何“特意”为其执法,为助其胁迫舅舅签写“承诺书”?江阴公安酒后执法、知法犯法,公安五条禁令又到哪里去了?如若江阴公安,江阴长江投资背后没有特殊“关系背景”,为何多次举报检举无果? 江阴法院“勾结”长江投资,为虎作伥!为其枉法裁判,无法无天 江阴隆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舅舅刘炳乾与江阴隆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江阴法院审判。然而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的有严重地方保护和枉法裁判,“勾结”长江投资,狼狈为奸! 2009年11月28日,隆盛公司委派其公司高管人员顾国平与舅舅就庐江县鼎元矿业有限公司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合作开采事宜洽谈并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内容如下:1、刘炳乾与隆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庐江县中基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刘炳乾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隆盛公司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2、刘炳乾负责并确保中基公司替代刘炳乾成为鼎元公司的股东。刘炳乾协助隆盛公司委派的代表顾国平出任鼎元公司总经理。为使鼎元公司正常运作,由刘炳乾出任中基公司的法人代表,并继续担任鼎元公司的董事长,直到双方认为有必要改由隆盛公司人员担任为止;3、刘炳乾确保鼎元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关于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的承包采矿协议,使中基公司获得对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的采矿承包经营权;4、中基公司获得对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的采矿承包营权后,隆盛公司负责对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的后续投资和经营管理,刘炳乾和隆盛公司按照各自在中基公司的出资比例收益分成。上述4项内容完成后,原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资产的所有权和采矿承包经营权归中基公司所有,隆盛公司支付刘炳乾525万元人民币。5、刘炳乾负责将原周洼铜矿的探矿权证过户到中基公司,所需约180万元过户费和探矿的后续投资由隆盛公司承担,该周洼铜矿探矿权收益按刘炳乾40%和隆盛公司60%分配。6、刘炳乾在收到隆盛公司定金之日起1年内不能将周洼铜矿的探矿权证过户到中基公司,自愿将其在中基公司的30%股权无偿转让给隆盛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如中基公司无法获得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采矿承包经营权或在中基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上述4项内容不能完成的,刘炳乾应退还合作价款并赔偿由此给隆盛公司造成的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舅舅完成了《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4项规定的全部内容,江阴隆盛公司也已依约向舅舅付清了525万元合同价款。因此,《合作协议》约定的“江阴隆盛公司收购刘炳乾持有的鼎元公司部分股权和取得对周洼铜矿刘炳乾井口的采矿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已经全部实现。由于国家政策和探矿权管理条例,舅舅无法完成合同第6项。因此舅舅自愿放弃中基公司的30%股权,依法履行合同条款。但是,由于江阴隆盛公司受让舅舅持有的鼎元公司股权并取得对鼎元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因其用人不当,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鼎元公司瘫痪倒闭。江阴隆盛公司在此情况下,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向其退还已付合同价款。期间,江阴隆盛公司利用其和当地公安机关的特殊关系,以调解案件为名,将舅舅骗到江阴市一家咖啡馆,对舅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天一夜,逼迫舅舅出具欠付70万元的承诺书。 江阴市法院受理江阴隆盛公司起诉后,经过两年的审理,期间准许隆盛公司撤诉后重新起诉,最终支持了江阴隆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由刘炳乾向江阴隆盛公司返还合同价款525万元本金和利息。 江阴法院枉法裁判,判决结果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阴法院两年迟迟不进行判决们是否在等待什么?合同条款记载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江阴法院为何还能如此判罚?江阴法院如此偏袒江阴长江投资,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试问,江阴法院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又再何处? 罗书记,任锦华能够在江阴呼风唤雨,只手遮天。试问,这只“恶虎”何时才能除去?“恶虎”后面是否还有更大的后盾? 罗书记,江阴乌云密布,官商勾结,公检法为利益执法。试问,是否还能有人能让江阴不再“阴天”,还江阴一个晴天。 不是记者的实名举报人:李金良 身份证号:34122319900514021X 手机:1555546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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