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停止强拆南京鼓楼区宁海路127-5号作者:李宁宁 发布时间:2013-07-09 19:32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鼓楼 投诉报料: 尊敬的鼓楼区领导: 您好!我叫李爱峰,是一位生意人,多年的劳苦使我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脑梗、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在宁海路待拆房屋做了二十年的小生意,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积累了二十多年的客户和人脉,为多位下岗工人提供了再就业机会。可是,我赖以生存的经营房屋,现在即将遭遇南京市鼓楼法院的司法强拆。我不知道自己的身体还能撑多久?不知道象征神圣庄严的法律是否能保障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不知道我的职工们今后的工作如何安排?请当地政府给我一点温暖,让我平安的做些小生意,让我的职工们可以生存下去,在此我们先谢谢了! 请求事项: 请求将宁海路127-5号建筑作为保留建筑留下。请求中止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求助人依据2013年6月28日现代快报《宁海路地块规划调整昨公示》中报道“不少居民认为,华新巷21号并不临宁海路,风情街只需要打造沿街商业即可,没有必要拆除并不临街的住宅。昨天公示的调整方案中显示,居民的意见得到了尊重。华新巷21号和宁海路127-6号两幢住宅楼得以保留”,让我们觉得无法理解的是,宁海路127-5相比以上两栋楼离街更远,更加不影响商业街的打造,宁海路127-5比以上两栋楼的房龄更新(93年建造),更不应该被拆除。何况宁海路127-5与他们相连,属于同一板块,正好是一个四四方方的整体,拆了这块地多出一个缺口,反而影响市容形象,由以下地图可知,宁海路127-5更不可能像鼓楼区法院裁定书上所谓的“不拆除势必严重影响工期的进程,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为什么我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尊重,反而被法院裁决强拆,难道法官消防那些当官的法院不敢动,就欺负我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吗?求助人请求将宁海路127-5号建筑作为保留建筑留下,既不影响商业街的建设,从外观上看也更加整体和谐,恳请领导给于考虑 二、求助人于2013年06月27日在南京市规划局网站的公告《宁海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前公众意见征询》以及2013年1月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的信息公开得知,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向市建委申请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红线范围及土地性质被更改,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因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及其所属的所有的拆迁延期许可均应依法予以撤销。而且以此为依据的(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也应予以撤销。 三、求助人在此房屋中经营已达二十余年,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缴税依据,求助人的房屋评估,理应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八第二款,领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按照经营房屋评估。可是,市建委忽略评估报告有效期只有一年的事实,回避宁海路127-5为经营用房的事实,在2013年的裁决书依然采用2009年的评估报告,在对我们的裁决缺乏合法手续、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然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了市建委的非诉强制申请,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求助人于2013年1月26日在鼓楼区法院召开先予强制执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求助人针对住建委当庭提交的无效评估报告,无效评估资质,无效拆迁许可一一进行了质证。面对南京市住建委的违法实施申请,鼓楼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否定,却于2013年2月4日下达(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其中压根就不敢提及2013年元月26日的听证会内容,不敢在裁定书中举证市建委申请先予执行数份材料中,任何一份材料的合法性。求助人无力阻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违法强拆,只能恳请领导可以将宁海路127-5号建筑作为保留建筑留下,使得求助人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生存权得到保障,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和恶化的严重恶果。 综上所叙,将宁海路127-5号建筑作为保留建筑留下,既不影响商业街的建设,从外观上看也更加整体和谐,又可体现出政府尊重居民,爱护人民之心,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生存权。最后再次恳请领导给于考虑。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政府 李爱峰及公司全体员工 电话:1380159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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