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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南京鼓楼人民法院强拆我家

2013-7-2 15:00|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197| 评论: 0

摘要:   投诉南京鼓楼人民法院强拆我家作者:李宁宁 发布时间:2013-07-02 13:43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鼓楼 咨询求助:   异议人:李爱峰(以下简称异议人)。   我是一位生意人,在南京市鼓楼区 ...
  投诉南京鼓楼人民法院强拆我家作者:李宁宁 发布时间:2013-07-02 13:43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鼓楼 咨询求助:

  异议人:李爱峰(以下简称异议人)。

  我是一位生意人,在南京市鼓楼区宁海127-5号 经营生意二十多年,一直按章纳税,多年劳苦使我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脑梗、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在宁海路待拆房屋做了二十年的小生意,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积累了二十多年的客户和人脉。可是,我赖以生存的经营房屋,现在即将遭遇南京市鼓楼法院的非法强拆。我不知道自己的身体还能撑多久?不知道象征神圣庄严的法 律是否能保障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请当地政府给我一点温暖,让我安居,让我平安的做些小生意,在此我先谢谢了!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于2013年1月6日才收到行政裁决书,在法定时效内还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市建委却于1月22日向就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先予执行,其申请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

  二、异议人在此房屋中经营已达二十年,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缴税依据,异议人的房屋评估,理应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八第二款,领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按照经营房屋评估。市建委忽略评估报告有效期只有一年的事实,在2013年的裁决书依然采用2009年的评估报告,在对异议人的裁决缺乏合法手续、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然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了市建委的非诉强制申请。

  三,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异议人于2013年1月26日在鼓楼区法院召开先予强制执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异议人针对住建委当庭提交的无效评估报告,无效评估资质,无效拆迁许可一一进行了质证。面对南京市住建委的违法实施申请,鼓楼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否定,却于2013年2月4日下达(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其中压根就不敢提及2013年元月26日的听证会内容,不敢在裁定书中举证市建委申请先予执行数份材料中,任何一份材料的合法性。

  四,鼓楼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如果不将异议人的合法房屋,“合法强制”了,公共利益将会遭受“重大损失”,依据异议人2013年1月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信息公开得知,该地段将用于商业办公,而并非裁定书上所谓的“公共利益”。鼓楼区人民法院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却是以商业开发为真实目的。

  五,鼓楼区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该讼争地段98%的被拆迁户都已签定协议腾空交房,是空穴来风。根据南京规划局红线图显示,此地段当时和拆迁人签定协议的被拆迁户不超过60%,包括华新巷21号和宁海路127-6号几十户居民至今仍未搬迁,鼓楼区人民法院这样认定已达到98%属认知错误,是帮助被异议人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达到将异议人合法房屋非法拆除的目的。

  六,异议人于2013年06月27日在南京市规划局网站的公告《宁海路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前公众意见征询》以及2013年1月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的信息公开得知,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向市建委申请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红线范围及土地性质被擅自更改,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因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及其所属的所有的拆迁延期许可均已违法并应予以撤销。(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也因此予以撤销。

  七,

  依据2013年6月28日现代快报《

  宁海路地块规划调整昨公示》中

  报道“

  不少居民认为,华新巷21号并不临宁海路,风情街只需要打造沿街商业即可,没有必要拆除并不临街的住宅。昨天公示的调整方案中显示,居民的意见得到了尊重。华新巷21号和宁海路127-7号两幢住宅楼得以保留”,异议人不禁要问,宁海路127-5相比以上两栋楼离街更远,更加不影响商业街的打造,宁海路127-5比以上两栋楼的房龄更新,更不应该被拆除。何况宁海路127-5与他们相连,属于同一板块,正好是一个四四方方的整体,拆了这块地多出一个缺口,反而影响市容形象。为什么我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尊重呢?难道法官消防那些当官的法院不敢动,就专门欺负我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吗?

  以上七点充分证明,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违反国家行政法规、高院法释中若干规定已是铁证。

  异议人认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在严重违反多条法律的情况下,强制拆迁异议人的房屋。该裁定应当立即中止执行,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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