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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不少人私信问我,前阵的事,来自中国的富二代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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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9 13:1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Kevin在纽约

不少人私信问我,前阵的事,来自中国的富二代富家女李凡妮(Tiffany Li)在美国涉嫌杀夫,为什么会被定无罪当庭释放?今天有空来说说。

有人说,李凡妮的车里有被害人的血迹,车库里有枪击残留物,如果李案发生在其他国度,她应该插翅难逃。

在美国,刑事犯罪需要铁证如山,检方是有合理怀疑之处,但此案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最直接、强有力的证据锁定李是百分百有罪。

本案一个极其重要的细节是:检方主要证人阿德拉(Olivier Adella)原本将出庭指证,是李凡妮和巴亚特要求他处置被害人的遗体。

但阿德拉犯了个愚蠢的错误被辩方律师发现,他私下联系自己的前女友,而他的前女友也是检方指定的重要出庭证人。

阿德拉因此被逮捕了,罪名是违反证人作证规则,涉嫌串供,这就导致了他的指证无效,作为本案唯一至关重要的证人,检方甚至都没有传唤他出庭。

最终本案12名陪审团员经过两周的闭门讨论,对巴亚特和李凡妮的两项指控均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一级谋杀罪名投票为6:6,合谋罪投票为7:5。

根据美国的法律,检方指控的杀人案件,陪审团必须全票认定被告有罪,法官才能裁定检方指控成立,否则法官只能宣布被告无罪,当庭释放。因此,李凡妮就这样被无罪释放了。

也许大家会问,难道李凡妮真的无罪吗?为何关键证人仅仅是联系了下前女友,就不能出庭作证了?

在欧美法律里,有一条很重要的法律原则,叫“程序正义”,也就是说,某个人犯了罪,和证明他犯了罪,是两码事。

如果不能从法律程序上证明此人犯罪,就算有合理推论,有现场证据,也无法定罪。

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系中「毒树之果」理论的延伸,他们相信一颗有毒树木,结出的果子也是有毒的。

换句话说,就是用以定罪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是合法的,这是真实而极致的一种逻辑。李凡妮一案中的关键证人未出席,也是因为涉嫌提前串供,违背了取证的程序正义。

而程序正义,更主要的是,要求警察必须遵守法律来取得证据,不能为了自己办案方便为所欲为而滥权扰民。

这里我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个是近期发生的周立波在美国涉嫌非常持枪和藏毒案,根据纽约州法律,警察没有法官搜查令,未经当事人同意,是不能搜查公民车辆的。

周案是个很典型的案例,警察不能证明周立波当时同意搜车(周立波否认同意),也拿不出法庭手续,所以搜出的枪和毒不能作为法庭证据,周立波当庭被释放回国。

另外一个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案大家都知道了,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在对辛氏住所搜查中发现了血迹,并找到了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

但警察取证程序不合法,在辛普森住宅空无一人时破门而入进行了非法搜查,要知道在美国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有句民谚:“公民住宅风能进雨能进,但国王的双脚不能进。”

最后警方辛辛苦苦收集到那些证据统统被法庭排除,从辛普森案判决结果中,大多数人表示没有看到正义,但是人们看到了法治和公平,感受到了安全。每一个美国公民都可以在家中一觉睡到天亮,而不必担心被警察等国家机器滥权骚扰。

这也是在西方法律体系中,程序正义为什么如此重要的原因,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就算是个别案子有不正义的地方,但相比警察粗暴执法对全社会的危害,宁愿选择个案的不正义。

在英美法系中,公民更愿意相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而程序正义,恰恰就是一种看得见的方式。

程序正义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刑讯逼供、非法羁押、非法逮捕等执法过程中的难症顽症。

李凡妮一案,反映出美国司法体系中 “宁可错放一千,也不能误判一个”的法律思想,李凡妮无罪释放,并不等于她没有犯罪,这只是意味着检方的起诉没有成功而已。

虽然检方的刑事诉讼失败,但李凡妮还将面临被害人家属民事案件的起诉,或将面临天价赔偿(参考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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