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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控告江苏检察机关非法剥夺知情权
作者:郑亚 发布时间:2013-01-10 17:1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响水
投诉报料:
郑亚控告江苏检察机关非法剥夺知情权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江苏省委、省人大、省纪委、省政法委:
控告人郑亚,男,汉族,1957年4月生,江苏响水人,大学文化,住江苏省响水县第二中学家属区(邮政编码:224600,手机号码:15189222266,邮箱:caogen2266@hotmail.com, QQ:2393549338),原任江苏省响水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原本无罪的人,因在工作中发表了不同意见 , 被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李勤等人以无中生有的“事实”、以所谓“受贿罪”的由头非法侦查、起诉,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没收所谓涉案赃款人民币33000元,吃尽有罪之苦、受尽有罪之冤,控告、申诉6年而无果。
被控告人徐安,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
控告请求事项:交办徐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李勤等人刑讯逼供、毁灭伪造证据的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及时如实通知控告人。
控告事实和理由:控告人于2012年9月14日通过中国江苏网省委书记信箱向中共江苏省委罗志军书记写了《控告无门逼我死》的信(邮件编号:72642,查询密码:7658657966),投诉江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对控告人控告江苏省响水县检察院前检察长李勤等人刑讯逼供、毁灭伪造证据的事项违法受而不理,感谢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交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办理。而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2012年11月4日给予控告人的回复却称“你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建议您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天啊,客观事实是检察机关耍官僚、违法受而不理,导致控告人控告事项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怎么可以睁着眼说瞎话,空谈为“你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呢?
控告人在收到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所谓回复后,即在南京、盐城、响水三地轮番奔波,向省、市、县三级党委办、检察机关反复求助,控告人请教官衙“我的控告何时进入了何种司法程序?”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的答复是“我们是转办机构,县委办公室2012年10月30日上报了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査结论,具体事宜请与县委办公室联系”;中共响水县委办公室的答复是“我们也是转办机构,上报的书面审査结论是县检察院承办的,请找县检察院给你答复”;响水县检察院的答复是“我们的审査结论,是根据省、市检察院意见上报的,我们只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负责,审査结论不能给你看”(省检察院曾专门就控告人控告事项发传真至市、县检察院);盐城市检察院的答复是“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县检察院负责调查处理”;江苏省检察院的答复是“我们采纳市、县检察院的审査结论”。江苏检察机关瞒上欺下,对上,谎报控告人控告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对下,拿控告人当猴耍,直至今日也未给予控告人其控告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任何答复或者告知。
中共十八大明确要求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而江苏检察机关却公然的背道而驰,高压下仍我行我素,踢皮球,躲猫猫,弄虚作假,非法剥夺控告人的知情权,党纪国法何在?
控告人:郑 亚
2013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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