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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租房屋了,沭阳县法院还判我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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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08: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不租房屋了,沭阳县法院还判我交租金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12-28 03:13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宿迁沭阳

  投诉报料:

  我因房屋租赁纠纷被杨应荣诉至沭阳县法院,民事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不顾案件事实,枉法裁判!

  事情经过是:2010年8月30日,出租人将位于浙江商城的营业场地租赁给承租人杨应荣使用,租期为2010年9月30日

  —

  2012年9月30日,2011年3月份承租人又将场地转租给我使用,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我交纳租金至2012年3月底,3月20日搬走,之前多次通知承租人,并且出租人就在相邻场地经营,明知上述事实。但是承租人杨应荣被出租人起诉后,于今年6月份起诉我给付3月29日

  —

  9月29日的租金,民庭的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没有通知出租人参加诉讼,置我已经不再继续租赁的事实的明显事实于不顾,枉法裁定我给付搬出以后的3月29日

  —

  9月29日的租金。我实在冤枉!请求蒋书记、周院长、刘检察长、各位领导纠正错误判决!

  我的理由是:

  一、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二十条

  第二款规定

  “因租赁房屋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该案法官并没有通知出租人参加诉讼,违反了上诉规定,对查清案件事实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二

  、

  法庭

  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尊重客观事实

  。

  案件

  诉讼过程中,我一再重申解除

  已经

  租赁关系

  并且通知承租人

  的事实,

  为证明

  上述事实,我向法庭提交了从场地撤走时的水电费票据、搬运工人书面证明、与承租人的多次通话记录、上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及判决结果等,除了当面商谈无法证明之外,每个环节都能够相应证明我不再续租的事实,但是原审判决将事实认定为“我于2012年3月解除租赁关系交还租赁场地的证据不充分”,从2012年3月5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次

  该场地租金争议纠纷至今,各个环节都能证明承租人知道我从2012年3月不再继续租赁的事实,甚至

  ,本案的审理期间同时也是承租人起诉我给付租金的期间,

  当着法官面的陈述

  ,法官

  都没有认定,这是认定事实的方法

  的

  明显错误

  !

  三

  、

  判决

  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认定事实方法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1、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叙述“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明确租赁期限”但是未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确认“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既然未明确租赁期限,应当属于不定期租赁,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书中既没有确认承租人的书面转让合同陈述,也没有调查口头约定内容,应认定为约定不明,承租人再其诉称期限届满前无权起诉我,应当驳回起诉,判决我给付半年的租金就没有法律根据。

  2、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叙述“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于2012年3月向原告交还租赁场地”。本案争议场地为开放式经营场所,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我并不具备单独使用的条件,所谓交还场地,只需通知承租人已经搬离不再使用就已经完成交还过程。因此,只要承租人知道这个事实就应当视为交还,而承租人从2012年3月初开始已经多次知道这个事实,而原审判决使用“交还”是在强求我证明交还的形式,这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

  !

  法庭在处理承租人起诉我的案件过程中一错再错,导致最终判决的错误,我实在冤枉!请求各位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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