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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请求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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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泰兴:请求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1-12-27 21:46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泰州泰兴

  咨询求助:

  罗志军书记:您好

  我们是江苏泰兴横垛供水站的投资人,08年8月横垛镇党委书记臧荣国伙同另一投资人张兴荣借政府的名义以极低价格61万不到回收(实际市值250万)。供水站是2004年4月王建国、张兴荣、王兴国、钱正兵(已故)四人共同出资从政府拍卖中购买,臧荣国明知供水站是四个人的,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暗地里08年8月8日与张兴荣签订回收协议,将回收的钱全部给张一人,不顾其他3股东的利益(至今未拿到一分钱),过去的四年,我们到泰兴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不下25次,到泰州市政府信访16次,到省信访18次,写的材料比人高,结果大多数到了臧荣国手中,他扬言不管再有理反映到哪里都没有用,跟我斗没得好果子吃.无奈只好走法律途径,.通过三次诉讼,得到两个矛盾的结论,一、王建国诉讼横垛镇政府与张兴荣签订回收协议无效,法院承认我们的投资发票、发包合同、章程是真实的,却不顾事实证据,判决产权经营权是张兴荣的,驳回其诉讼请求。二、钱艺云、王兴国分别诉讼张兴荣04年至08年利润分红,法院判决产权经营权四人共有,按投资比例分红。通过三个官司证实了供水站四人共有的事实。4年将过去,眼看我们应得的权利,经过臧荣国一些党内败类的渎职侵权,何时还我们权利?希望得到您的关心和帮助,妥善处理我们的投资和收益,我们将终身感谢。

  附6份判决书

  罗晓红

  2011、12、28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 )泰中民终字第 0097 号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 泰黄民一初字第 582 号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0 )泰黄民初字第 0954 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1 )泰中民终字第 0589 号

  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0 )泰黄民初字第 0936 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 )泰中民终字第 0528 号

  以上6份判决书可以从法院内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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