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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帮我,沭阳法院判决违背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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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来帮帮我,沭阳法院判决违背法律公正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5-15 21:18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宿迁沭阳

  投诉报料:

  我叫谷明陆,家住江苏省沭阳县高墟镇邱谷村七组。是沭阳恒通公司在职大客车驾驶员。

  2008年3月7日,我驾驶苏N03482大客车行驶到连云港市新浦段为躲避横穿公路的车辆而与迎面而来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人员损伤,经连云港市交巡警事故大队勘察、调查,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我无异议。所有经济损失、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到位。

  不料,2009年底,当时苏N03482客车的承包经营人张月邦却将我告上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我负连带责任。

  沭阳韩山法庭认为张月邦是雇主,我是张月邦雇员,我有“重大过失”等为理由,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的第九条,作出了(2010)沭韩民初字第0006号判决,判我向张赔付3万多元。

  我不服此判决,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我的理由是:

  ⑴张月邦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苏N03482的车主是江苏通达公司);

  ⑵我与张月邦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张月邦仅仅是口头陈述,无任何证据;而我与公司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⑶此次事故中我负的是“全责”而不是“重大过失”,一审错误认定我有“重大过失”于法无据;

  ⑷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我是恒通公司(通达和恒通是一家)的员工,在我工作期间因工作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交通事故是我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因此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能否向我追偿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人赔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是,无论我有多么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市中院二审法庭还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我认为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官的所为是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是一种徇私舞弊行为。谁能为我主持公道,申张正义,为我的冤案讨个说法? 案件虽小,不可废法律之公正!

  联系电话:13585273745

  2012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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