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查看: 221|回复: 0

连云港海河联运强毁百姓鱼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15 18: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云港海河联运强毁百姓鱼塘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12 19:4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连云港灌南

  咨询求助:

  违法违规项目连云港海河联运,违法占地占堤给乔加美造成上百万元的损失

  我叫乔加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刘庄村一组村民)于1998年2月26日与我所在的灌南县九队乡南堤防站签订了滩涂开发(种植及养鱼)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2008年后经与九队乡南堤防站协商,如果没有政府依法依规、国家合理合法开发建设情况下,承包费用改由每年一交,合同照前继续有效。)承包面积:刘庄村段长832米宽不等的灌河防洪大堤南侧滩面,70多亩。并约定:用于开发种植或养鱼。合同签订后我便开始投入开发,因当时滩面涨潮时基本与灌河水面持平,甚至河水漫过滩面,根本无法养殖,更不能进行生产和投放鱼苗。我最终决定投资筑堆与涨潮时的灌河水面相隔开。

  截至1999年以前我共计投资30万元,用于扩大再生产:打井,盖房,购置鱼船,鱼网,安装用电设施等。2000年初我开始人工拉土人筑堆工程,至2000年11月完工,历时11个月,搭筑二条各800多米长,顶面3米宽的大堆,新建了五个精养池,投资125万元。这样我1998年承包至2000年筑堆完成先后共计投入155万元;同时按照合同我还当时三元每棵栽种了1000多棵树木。

  寒来暑往,风吹日晒,含辛茹苦……眼看我的投入将要得到回报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0年2月,因有当地政府保护撑腰,以租代征、强批强占、未批也占的违法违规项目连云港海河联运,连云港市灌南县半岛管委会,只因为违法违规项目让路,未打一声招呼,未吱一声情况下,我更一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和儿孙辛辛苦苦开发十年几的鱼塘霸占损毁、1000多棵成材树木砍伐!

  连云港海河联运强批强占撞“红线”,强占我鱼塘强我砍树,谁为其撑腰?

  几年来我数次讨要说法,半岛管委会周维祥主任曾说过按征用赔钱(其实属非法占用),并且施工队长说极时上报尽快赔。但后来,半岛管委会领导时常见,谈赔偿却要我找这找那扯皮踢球,找半岛管委会李金铸李主任却避而不见,后来了见了却又把球踢给堆沟港镇镇长蒋汉中.

  蒋镇长更是难寻,去了几趟也未见,最后把球捣给了村支书…….天天忽悠天天拖,实际没赔,嘴上却天天称要赔,拖耗哄都是为给违规项目海河联运赢得时间,涉嫌违法违规的海河联运项目进度,一天一个样,我的当初一招呼没打就被占被毁的养鱼塘、1000多棵被砍树木的痕迹却海河联运工程搞的渐渐难寻,可这会儿政府却让找出点证据来谈赔偿!

  我想去找吴立生吴书记、王登高王县长和专门管半岛管委会的殷主任,可是他们都因土地腐案先后被规,灌南县半岛管委会李金铸主任更气呼呼的我直接告诉我们,海河联运就违法,你能怎么样?甚至言语间还威胁我们!

  不是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出发,不是地方政府为涉嫌违法项目“连云港海河联运”撑腰……一个是合法合理的农业开发养殖,一个是强批强占违规式发展;一个属合法,一个涉嫌违法;一个先来,一个后到,明显法律地位不对等,且法律保护和支持一切的合理合法行为及项目,法律不保护并且打击所有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项目的前提下,涉嫌违法违规的 “连云港海河联运” 项目,本应就不该存在。被“连云港海河联运”所占的土地、防洪大堤及滩地,原来啥样就该还啥样,受法律保护和国家支持我的鱼塘和树木还将继续存在!(2008年后经与九队乡南堤防站协商,如果没有政府依法依规、国家合理合法开发建设情况下,承包费用改由每年一交,合同照前继续有效。)

  乔加美坚决要求 严肃查处为违规式发展让路一路绿灯的违法占地占堤犯罪人员,补偿一切经济损失!

  哭天天不应,喊地地无声,《焦点访谈》你在哪儿,我们灌南强批强占、以租代征毁耕地何至上万亩!河北香河、云南楚雄算个啥?万般无奈,今天向您反映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海河联运项目非法强行征收农民耕地700多亩(二期工程将更多),同时,非法强占强砍我合法承包的刘庄村段长832米种滩地(当时投资几十万元拉土人工堆砌而成)的70多亩鱼塘、以及栽种十几年的1000多棵成材树木,因海河联运项目灌河大堤外的滩地吹填作业工程,给我造成鱼塘、树木及投资损失上百万元,不给任何补偿、赔偿的违法行政与占地犯罪行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AIGANYU.COM

GMT+8, 2024-11-16 07:54 , Processed in 0.07476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AiGanYu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