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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东闸村民反映拆迁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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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城东闸村民反映拆迁遗留问题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13 11:00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

  投诉报料:

  因2006年盐城市五星街道东闸村拆迁遗留问题至今未解决,我于今年5月30日到盐城市东闸村找领导解决问题,村领导同意已交房款就给予房子,但他说要一周后去解决,我再次相信领导的话。一周后我再次去东闸村,村领导却又失信于人,出尔反尔的戏弄本人,难道说老百姓就是被领导戏弄的吗?难道老百姓在村领导面前没有尊严吗?村领导还说你想上访就上访想发贴就发贴,但一切后果自负,我想这是什么样的后果呢?这是威胁恐吓本人,本人在此声明:如我(潘春玲)和我母亲(彭妹)因拆迁的问题有涉及到人身安全和人身意外都与盐城市五星街道东闸村有关,一切都是他们造成的,我的家人可以找盐城市东闸村赔偿。我多次找亭湖区东闸村村领导,但村领导并未把我反应的问题给解决,而他们一次次戏弄,敷衍搪塞老百姓,东闸村领导出尔反尔,也不知那些村领导哪句是真?他们叫我们把房款交到村部,认为交那么多钱也可以了,但说说又觉得这么多钱不行。在2010年底亭湖区东闸村领导口头答应,将老百姓拆掉的70平方米房子给予补偿,但这两个部门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予解决。在地方上,他们利用徇私舞弊的方法,将老百姓非法拘留。

  信访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信访中提到在同一个村,同一种类型,却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处理,这完全违背了公正,公平,公开的拆迁原则,因我母亲彭妹的名字摆在施正付家,而将施正付及次子施长林分为两户,拆迁后对彭妹一点说法都没有,既然彭妹的名字能摆到其他户上起到分户作用,那为什么我潘春玲和母亲同在一个宅基地上不能分为两户?并且有当地规划部门发放的通知书。请问他们这种做法是什么文件规定的?他们究竟隐瞒了什么?

  事实及理由

  1、本人于2010年12月28日陪同母亲准备乘火车去北京(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说我们去北京上访,但我们这次不是去上访,也未有证据说明我们去上访,他们也没有搜到上访材料),在火车站候车厅被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有关人员强行把我火车票从我口袋里搜去,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叫我等拆迁办人员来解决问题,其实质是联系派出所人员,大概过一小时左右,五星派出所来四人,我问他们干什么,一个叫王勇干警回答我说被行政处罚拘留五日。当时我说我没犯法,怎么拘留,我要看拘留书的内容,他们拒绝。并强行将我押上车,送到拘留所。并强行搜我身上的东西,并将我羽绒服弄坏。当时我仍要求回答拘留的原因和理由,他们都不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他们显然违反了这条,表现了工作的不作为,并且我有权陈述和申辩,并充分听取行为人的意见,我多次申请,但他们讲不出任何理由,只说是执行领导指示,强行将我关押,请问他们违反了第九十四条该如何处理?

  2、拘留书上提到上访一事,信访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明显只谈一方面,而避开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做的事,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捏造事实,欺骗上级部门才导致。有关部门在未弄清真实情况下未解决我母亲提出的合情合理的问题,我母亲多次到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要求在基层组织上解决问题,但他们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并说:“你们可以去找上级部门,可以去北京,腿长在你们自己身上,你们想去哪儿就去哪儿。”在他们不解决我们的问题而且每次对我们诱导,我母亲要求一个人上访,但她已年迈做儿女的必须陪同,我们才不得已去北京上访。

  我陪伴我母亲在北京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出现信访条例中要求不准的行为,在我们问路的情况下,北京警察热情带我们到信访局,并递送了相关材料,北京公安部门人员并未对我的母亲的上访认定为非访,而是要求我们注意相关事项。

  如果是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在拘留书上所描述为“非访”,那拘留的执行部门是当地公安机关即北京公安部门执行处罚,而非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处罚。

  3、在2010年11月18日去北京信访回来,到盐城时,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和五星派出所相关人员均到场,我们询问了警察能否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他们说:“这是你们与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的事,与我们无关,你们自己去协商。”然后他们就走了。作为警察第一时间也未认定我们上访为非访,假如我们有错,为何不当时处罚,因我母亲身体不好,我每次都是陪我母亲去,作为孝敬母亲何罪之有?他们显然是徇私舞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但他们当场并未告诉我处罚内容,而且处罚决定书也未交付给我,到拘留所关押后才交付给我,因我认为并为违法,并未签字确认,在九十七条中要求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我被拘留后,家人不知情,他们没通知我的家人,家人到处寻找,现造成我家庭不和和伤害。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拘留证为2010年12月27日下达,但我本人27日一直在家,为何不传唤并向我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八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应及时传唤当事人及时传唤查证,而我直到28日晚才执行?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文件的严谨性是否存在着问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身体需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但他们未出示相关文件,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将我火车票搜去,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强行将我火车票搜去属违法行为,为何警察当面不制止和处罚?

  7、我是于2010年12月31日被五星派出所及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的人员带出,他们重新出示改为三日的拘留证,并在拘留证上写到我有悔改表现,第二张拘留证显然是捏造事实。在短短几天两张不同拘留证,他们工作是否不作为?并且他们 要求强行更换拘留证我未同意,两张拘留证上均未有我签字。奇怪的是,即使我违法应该执行机关是公安部门人员,怎么会出现将我送进去的有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将我接出来的仍有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难道真是听说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请他们吃过饭后才这样做的吗?我在没违法的情况下,他们想送就送,想放就放,他们是否徇私舞弊?

  8、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规定,未能依法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强行搜身并侮辱本人。

  9、拘留书中写道,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我认为他们并没有以事实为基础,没有本人陈述的相关事项,证人证言也是与他们很熟悉的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书证又从何说起?在拘留书中陈述拆迁事项也不全面,公安机关能与拆迁问题联系在一起?

  10、2010年11月21日我被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相关十几个人员在五星火车站殴打多处软组织受伤(见病例相关材料),为何警察不作处理?

  11、拘留书上写道,我陪母亲上访为非访,明显不成立。我们在北京,是问路时警察带我们到信访处的,而且北京警察并未认定我们是犯法的。而是热情地叫我们该怎么做。训诫书上也未提到我们犯什么法,而是提醒我们不要去的地方而已,并说明注意事项。如果犯法,北京警察就该对我们处罚,还要劳驾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和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吗?

  12、拘留书上写道,2010年7月21日、2010年11月18日先后两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公安大队予以教育训诫,以此为根据,确认上访为非访显然不成立。北京市公安局根本没有确认为非访。而且到我被2010年12月28日拘留,超过一个多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相矛盾。

  13、信访主体为我母亲,她年迈多病,作为子女陪伴理所当然,而凭任何理由在我未犯任何法律,拘留我何在?并且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仍恐吓我,说要通过关系,让我坐两三年牢,作为最基层的人民公仆恐吓我又是何理由?难道法律是他们掌控的吗?五星街道办事处东闸村居委会人员威胁、恐吓及强行搜身,警察为何不对他们采取行动?如果他们没有做错什么,又为何害怕我母亲上访?

  现在我的精神为此受到很大的伤害,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造成了家庭矛盾。由此,盐城市东闸村应承担一切责任。                               报料人:彭妹  潘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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