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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袒护大丰干部拒付物业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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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袒护大丰干部拒付物业费续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20 19:00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盐城大丰

  投诉报料:

  然而,作为被告大丰市浦江名苑小区商铺鑫食铺酒店业主名为吴强,实为吴强妻子张锦红与其哥、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干部张锦生合伙经营【浦江名苑业主称张锦生为“史上最牛的‘四违’副处级干部”,即违纪,违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党的纪律;违规,其开办的鑫食铺酒店没有清污水分流管道、没有环评报告和征求居民意见表等必备手续,严重污染了小区环境;违章,在其酒店旁违章建有房屋;违法,其拒付物业费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还干扰司法判决。】,自2010年元月至今拖欠物业费两年半时间,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于是,2010年3月7日、2012年2月21日作为原告的大丰市浦江名苑业委会分别两次向一审大丰市人民法院、二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上诉,向业主吴强追索2010年度的物业费及滞纳金。但由于张锦生通过关系干扰司法判决,致使两级法院枉法裁判,经一审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终字第0404号民事裁定书,两级法院袒护作为被告的业主吴强及其合伙人张锦生拒付物业费,竟裁判驳回了业委会向吴强主张物业费及滞纳金的正当、合理诉请。

  本案原本是一件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可本案蹊跷的是:一是两级法院的裁判结论竟不相一致。一审以业委会实行业主自治、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不属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业委会的起诉,而二审却以为业主提供了事实服务的业委会,竟无权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业委会对业主不具有诉权为由,同样终审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二是一、二审两级法院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兜一大圈子,用七拼八凑的种种理由,来证实本案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和业委会无诉权。三是仅一审法院通过独任审判、组成合议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向上级法院请示等一系列程序,无故拖延九个月时间才结案,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一审法院最终竟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四是本案一审先是独任审判、后经合议庭审理,裁判文书却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定的案。按照审判规定,经合议庭审理的案子,如意见不统一,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据我们了解,当初合议庭多数意见倾向于既然业委会为业主提供了事实上的服务和承担了小区公共管理费用,况且业主自治是法律允许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支持业委会向业主主张物业费及滞纳金的正当、合理诉求。可这样的判决不合个别领导的意,只好由法院领导亲自出马来定案,这样的审判程序显然违法。五是向上请示的做法侵害了业委会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意见》,该案在一审审理期间便向二审请示的做法,二审仅凭一审的一面之词下结论,而且最终一审也是按二审的结论裁判,这本身程序上违法,侵害了业委会的程序权利。六是二审的终审裁判结论也是含含糊糊。按理法院的裁判应该观点鲜明,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可二审却以“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本案的处理上宜驳回起诉为妥。”显然,这里二审自己对裁判都说不清楚,该案的司法公信力又在哪里呢?

  由于一、二审两级法院司法不公,枉法裁判,袒护拒付物业费业主吴强及其合伙人张锦生,致使浦江名苑物业费收费率恶性循环,之前,2009年前期物业公司因年收费率不足17%和输掉官司撤出小区,2010年实行业主自治第一年收费率为近70%、2010年因受一审法院裁判影响仅为28%、2012年仅为17%,目前业委会为正常维持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公共设施设备和绿化维护,以及支付小区公用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已负债40多万元【这里说明一下,自2010年初浦江名苑实行业主自治以来,身为普通党员的我们业委会刘主任,身先士卒,不仅每年都是小区第一个带头交纳物业费的,而且为了维持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正常运转,他不仅自己为小区垫付了近10万元的费用,而且自己为小区担保向社会借贷资金,然而身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和鑫食铺酒店合伙人的张绵生,不仅身居要职,而且其经营的酒店年利润上百万元,却不愿交纳区区每平方米五毛钱的物业费,还要干扰司法判决,可见张锦生和刘主任的思想境界和思想道德,显然成了鲜明的反差】,本来如果物业费全收上来的话,不存在各种债务纠纷,现在却问题成堆。如果业委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其物业费无法收到。如果物业管理服务全面停止,必将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一方面引发小区火灾、盗窃案件,环境卫生脏乱差,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等无人管理,公用水电费无人交,小区停电、停水后路灯不亮、监控、电动门和公厕等无法使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必将激起全体业主的义愤,为此业主们对司法不公的群体上访事件势在必然。就在一审错误裁判之后,许多业主情绪激动要到法院,甚至要赴宁、去京上访,都被业委会做工作劝阻。另一方面,因业委会聘请的保安、保洁、维修工等10多名物业管理和服务人员拿不到工资,水厂、供电企业要不到水、电费,加之业委会向社会借贷的40多万元债务等债权人因债务纠纷要不到钱,必将引发各种群体上访事件,不仅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妨碍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此,对大丰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司法不公、枉法裁判,袒护业主吴强及其合伙人副处级干部张锦生拒付物业费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激起了浦江名苑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们和广大业主的强烈愤慨。为了维护浦江名苑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经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们一致表决决定,特向你们投诉,请对司法的不公进行监督,以给浦江名苑广大业主讨回一个公道。

  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大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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