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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不能只求发展而不顾百姓民生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27 22:02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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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镇江修缮祖宅遭强拆)后续内容
尊敬的市委书记:
您对我家祖宅之事的重视,在此再次感谢!小民之事实乃百姓民生之大事,然镇江新区大港政府的相关部门的所谓调查和上次的答复漏洞百出,自圆其说,实是在满上欺下,在事实面前还百般推诿,不为民解决实际问题,6月20日本人及家人再次去了郑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以求解决本祖宅之事,在街道政府门卫等了3天才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现把此次结果呈上:
1)不但把本人身份搞错,上次答复为“就大港街道所查“1993年3月15日,您的母亲彭荷英变卖了部分房屋给邻居唐国清”且不说我母亲在1978年已去世,现在是”邻居唐国清“根本就没有买过我家的房屋,这个邻居唐国清也搞错了。小民感到不惑的是作为政府机关的调查,会把买卖双方这么重要的关系都搞错,那么本人不得不怀疑调查的有关人员有意而为之。
2)在小民及家人的强烈要求下,相关人员才拿出了的买卖协议,所谓的协议根本就没有卖方既我及我家人的签名签字。完全是不合法的一份“所谓买卖协议”小民不得不怀疑此协议是伪造的。就是这样一份“协议”镇江新区大港政府有关部门却肯定的确认拆我祖宅后在我祖宅基地上建房是合法的,是让本人不得其解,何为合法?何为不合法?让我不得不怀疑相关人员是否有利益干系,有意而为之!如果是这样上次我认为是镇政府相关人员失责,那就现在的事实面前就是枉法!
3)镇江新区大港答复“3.关于您信中反映“后建的房子却合法”。大港街道段家村村民唐国清于1993年购得贵户部分房屋后,经履行建房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于1997年进行了翻建,因此其房屋合法。”唐国清为何人?没有“于1993年购得贵户部分房屋后”!没有“经履行建房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于1997年进行了翻建,”何有“因此其房屋合法”!这次在大港街道办相关人员出示的是唐清波报批翻建手续,手续报告上是“在原宅基地拆建”但唐清波却以这个报告把我家的祖宅都拆了,还在我家被他拆了房的宅基地上建了房。镇江新区大港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实面前还在强调唐清波拆了我祖宅在我家祖宅上建的房是“合法的”,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百姓的干部真的让人难以置信!
4)其他事实小民已都在前两次上书中陈诉。
再次上书是为把新的事实证据呈上,恳请书记先生及市政府督促地方政府为民切实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
谢谢,祝您及信箱的小姐和先生们端午节快乐!
尊敬的市委书记:
您在百忙之中能过问小民的祖宅之事,在此表示感谢以及您信箱的工作先生和小姐们!但小民不得不再一次上书与您,因现调查完全不符事实且出于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在推卸责任,混淆视听,至今连本人的关系都没搞清楚,要么就是有意而为之,小民80余岁老伴也80有余,本人换脑梗也十多年,半身不遂行动不便,无力一次次的去镇江新区大港,且镇江新区大港政府部门不以百姓民生之事为是!只能求助于您及政府,查清事实,维护小民之合法权益!
1)本人1934年出生在丹徒丁岗唐巷村,身份证号为310105193402011254,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去上海工作。(而不是经查,您于上世纪80年代去上海工作,)我母亲于1978年去世,我父亲于1983年去世,我哥于1985年去世,我祖宅产权人为五人我奶奶,我父母,我哥及我,4人都在1986年前过世了,惟一活着的产权人就是本人。何来“1993年3月15日,您的母亲彭荷英变卖了部分房屋给邻居唐国清(有买卖协议)”
2)根据国家土地法及国家拆迁新规户口不在、“有自家或祖上遗留房产的,可纳入房屋拆迁范围并享受房屋拆迁补偿”我家祖宅一直存在,就大港街道所查“1993年3月15日,您的母亲彭荷英变卖了部分房屋给邻居唐国清”也证明了我家祖宅在1993年还在,是被那个“唐国清”所拆后建了他家的房屋。我不得而知“唐国清”是怎么把我家的祖宅和宅基地买去的?
3)“大港街道段家村村民唐国清于1993年购得贵户部分房屋后,经履行建房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于1997年进行了翻建,因此其房屋合法。”我祖宅产权人为5人,4人已在1986年前过世,而本人根本就没有买卖过祖宅,那么“唐国清”是怎么“经履行建房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于1997年进行了翻建,因此其房屋合法”的呢,要么是假材料,要么就是镇政府有关部门渎职,根据《国家物权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是问镇政府有关部门怎么就这么认定了“唐国清”的合法?还是在推卸审批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人作为祖宅的产权人质疑新区大港政府有关部门"查实,还一个事实!
4)所谓“群众”举报“本人在信访中已阐述了具体的情况,一个是强占我家因法院的公正而没得逞之人,一个就是现在拆了我家祖宅之人,而新区及大港根本没有了解情况而强拆了我家在修缮之楼房(有修缮前的照片)。
尊敬的省委书记:本人以上所述只是向您说明事实,请您在以事实为根据下为小民主持公道。民生是民之大事,镇江新区及大港政府有关部门只求发展不顾民生是为民之心寒。本人虽已80且半身不遂也知法守法,只求维护合法权益!
谢谢!
镇江新区 答复时间: 2012-05-31 09:26:01
答复结果: 唐善良:
您好!
经调查,现根据您来信反映的有关房屋拆迁、宅基地使用及“两间小平房”被拆等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于上世纪80年代去上海工作,并将户口随之迁移;1993年3月15日,您的母亲彭荷英变卖了部分房屋给邻居唐国清(有买卖协议),此后也前往上海落户。您家中剩余房屋无人居住后,年久失修,逐渐坍塌。大港街道段家村于今年3月底开始进行拆迁前房屋丈量工作,至4月10日全部结束;期间,因您信中所述的祖宅房屋已不存在,因此贵户未能列入房屋拆迁范围之内。
1.关于房屋拆迁问题:镇江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按照《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镇政发﹝2003﹞231号)及其相关拆迁文件执行。依照相关规定,户口不在新区、有自家或祖上遗留房产的,可纳入房屋拆迁范围并享受房屋拆迁补偿;户口不在新区、自家或祖上遗留房产已不存在的,也就不存在房屋拆迁问题,不能纳入房屋拆迁范围,无法享受拆迁补偿。因贵户户口已迁出新区且遗留房屋已坍塌、不复存在,因此贵户不能纳入新区房屋拆迁范围。
2.关于宅基地问题: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批宅基地后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无所有权。您及家人的户口已迁出新区,已不属于段家村经济组织成员;并且贵户的原有房屋已经倒塌,因此,贵户不再享有来信中所述的“1951年的土地房产证”所对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处宅基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3.关于您信中反映“后建的房子却合法”:大港街道段家村村民唐国清于1993年购得贵户部分房屋后,经履行建房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于1997年进行了翻建,因此其房屋合法。
4.关于拆违问题:经查,您于4月10日至19日之间,在您所述的祖宅原址搭建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接群众举报后,由新区行政执法局与大港街道拆违及城管工作人员,对违建进行了拆除。大港街道主要负责人也就此与您当面进行了相关政策解释和沟通。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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