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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保洁员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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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淳县保洁员最低工资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30 00:37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高淳

  咨询求助:

  杨书记您好:

  我是高淳县淳溪镇某居委会聘用的保洁员,6月1日后高淳县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100元,在此之前为930元。然我每月工资却只有620元,曾问过居委,答复为“你们的工资是淳溪镇民政办发的,我们也没办法。”

  请问杨书记,6月1日后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我们能享受得到吗?之前的310元差额落入了谁的口袋?贫民百姓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每月310元的差额能补发给我们吗?

  感谢杨书记在百忙之中关心民生,百姓期盼您的回复与关注。

  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

  为此,江苏视窗电话询问了高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作为59岁的女性工作者,她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这时候找来的工作不能享有最低工资标准,而应该从养老金里获得经济来源,如果有疑问或者投诉,可以拨打劳保稽查大队(025-57326011),或者申请劳动仲裁(025-57312029)。

  反馈单位:高淳县劳动保障局

  2012-06-18 11:38

  高淳县劳动保障局的回复存在两个问题:1、目前高淳县55岁以上的女性和60岁以上的男性很多均无退休工资。他们的生活保障来自何方???

  2、如高淳县劳动保障局回复,用人单位雇佣已退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可以远远低于现行的最低工资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大量雇佣已退休劳动者达到降低成本?而社会上青年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会因此而增加?长期下去导致的后果是无退休工资的劳动者人数成增长的趋势,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如此?还是高淳县劳动保障局的工作目标是如此????

  劳动合同法中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一下三个含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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