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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87岁老太太拆迁安置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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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扬州87岁老太太拆迁安置房问题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7-23 11:40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扬州广陵

  咨询求助:

  尊敬的季建业市长:

  您好!我是扬州市居民吴佩荣。2012年3月20日我曾在江苏人民网上给您留言,向您求助,希望得到您的帮助,尽快了结因拆迁引起的打了近五年的数场官司,同时希望扬州市有关部门按协议分割并交付拆迁安置房。

  事隔三个月,2012年6月28日我接到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后(2011)扬广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与我2011年1月提出上诉的(2010)扬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结果大同小异,还是不顾我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和五谷巷40—1号(公房和自建房)拆迁两份独立有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把五谷巷40—1号(公房和自建房)拆迁补偿安置的部分安置房面积分配给只应享受五谷巷40号(私房)拆迁补偿安置的吴章燧、吴琦。

  对于法院又一次这样判决,我没有再一次上诉,我年事已高,在历经了近五年之久的数场官司后,我已心力交瘁,已无力再去争取和维护什么(就像2007年10月我签订拆迁协议书那样)。但我始终还是不明白,2007年我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院始终没有判无效,但又不按协议执行分割安置房,难道我与扬州市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了制约我搬离我居住了一辈子、现政府需要开发旅游的拆迁房外,还能制约什么?

  同时我还有个心结困扰着我,在2007年拆迁时,我、吴章燧、吴琦我们三人为了五谷巷40号(私房)产权分配签订了一份“4:3:3”协议(这协议已在2007年12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7)扬广民初字第1427号判决书判决有效)。在协议中不仅规定了五谷巷40号(私房)房产权吴章燧、吴琦各享有30%的,我吴佩荣享有40%,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家具归吴佩荣处理(吴章燧高中时当兵离开扬州,就一直在外地居住,吴琦在拆迁前7年丈夫离休回扬,一家人搬离了五谷巷40号与丈夫团聚)。在我与扬州市名城公司签订了两份独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没几天,我正忙着搬家混乱之时,吴章燧来到扬州家中,拖走了“4:3:3”协议中明确规定应由我处理的价值人民币数十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说是他南京有房可以暂时摆放,但至今一直不肯交还给我处理。在这里我无奈地再次恳请季建也市长在百忙之中帮我找一下南京海军指挥学院的领导,请他们出门督促吴章燧把红木家具尽快送回扬州交还给我处理。

  此致

  敬礼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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