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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退伍军人低保户拆迁遭遇不公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8-18 01:17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
投诉报料:
101
陈 某
82.59
151.32
201
姚佩玉
60.12
102.98
102
金 萍
68.73
202
吴桂芳
42.86
103
王加洪
62.73
136.97
203
徐 凯
33.88
76.74
104
周洪庚
74.24
204
徐为鸿
42.86
105
金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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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8
205
任家春
60.12
102.98
106
朱新龙
59.40
206
徐 玲
42.86
这是盐城市印染厂南家属区4#楼住家。我们祖孙三代住203室--204室(203室1986年入住,204室1980年元旦入住),这两套房子我们几十年住的好好的,从没麻烦,平平安安生活.
这两套房子的产权和住房保障以及它的安置权,支配权,买卖权,赠予权,都受宪法和国家法律保护是神圣不可浸犯的.拆迁总指挥蔡兆山和拆办主任李荣祥为首的一帮人,非常凶残歹毒无人性非法强制剥夺我们房子产权和住房保障的合法权益.还不准我们讲政策让事实说话,我们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实事求是"耒对待我们.您说是错了?还是犯罪了?
印染厂南家属区4号楼是两层,共住12户,我们祖孙三代住203室、204室.
一楼六户,户户都乱搭乱建,乱搞"违章建筑",拆迁办把他们都算为"法定面积",几乎是二楼的双倍;
二楼六户,唯独203室少掉(60.12--33.88)=26.24平方米.您说这不奇怪吗?这都是宏大郑步堂等人在作的"怪","拆迁办"重用该抓捕的人?是党和人民政府的耻辱,是可忍,孰不可忍!所以拆迁从头到尾猫腻大得很,几千万人民币被这帮人收礼收贿,做人情送人,吃喝嫖玩弄没了.代表政府耒拆迁的总指挥和拆办一帮人,罪大恶极,拆迁拆死人的,拆迁杀人灭口的,拆迁逼死人命的,拆迁跳搂自杀的,拆迁破坏小家庭的,拆迁水泼不进,针插不进,拆迁强制的,拆迁野蛮的,拆迁趁人之危的,拆迁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拆迁无恶不作,胡作非为的等等都有人证、物证,以上这些,如果是无空生有,我徐为鸿当陷害罪论处.就不在这里一一交代了. 这"黑锅"结果让我来“背”,把我当"活靶子",说什么枪打出头鸟,对我就这样.但我坚信:"要得人不知,除非自莫为,纸是包不住火的",三条大路我选中央一条,只要中国共产党一统天下的人民政府一定会“打黑除恶,惩治腐败,除暴安良的”!
三个阁楼客观存在拆迁办否定不了!
我们家两套住房的三个阁楼是印染厂看我们家人多给砌的,(我家祖孙三代11口人,请甄别)[(3x3.3=9.9m2)+(3.x3.3=9.9m2)+(2.5x4.6=11.50m2)]==31.30m2,
1.东阁楼3x3.3=9.9m2是徐 凯一家住;
2.西阁楼是我姝姝在市公交公司上班住;
3.中间楼梯阁楼是我86岁老父亲住,并在上面病故,后成为左邻右舍打朴克,搓麻匠的场所.
房改组和拆迁办耒量的:
1).2x3.2=6.40m2;
2).2x3.2=6.40m2;
3)2.40x3.40=8.16m2.合计为20.96m2给85元一个平方米,即20.96x85=1781.60元.房改组和拆迁办串通一气,暗箱操作,统一口径,缩小面积来迫害我,我不服并要求他们把我当典型,他们不敢公开?一视同仁,实事求是就更不敢了,这是"人"干的事吗?不如冷血动物啊?但是必须要告诉我,这85一个平方是那家的规定?!
2007年8月11日,我被害命大没走掉,儿女回来正准备给我办后事,病危正在抢救中,"拆迁办"趁人之危,凶恶,歹毒,没人性来强制拆迁的(见盐市建裁决字[2007]第054号行政裁决书),把我一家拆得流离失所,妻离子散,住没其屋,居没其所.特别是把我儿徐 凯(退伍军人低保户)一家从1986年入住的203室一套住房拆掉至今没着落.拆掉的“地”,到今天还荒在那里泡荒,长草、养鱼,没人问津。
拆迁前,市区串场河东块地段拆迁总指挥蔡兆山(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丁建奇抓城建,现任市房产局书记)和拆办主任李荣祥(国土局下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特地委派两人(公安局和建设局)找我,在洪祥大酒店二楼房间,了解了两个整天的情况,最后归纳为"九大类43个问题",最少要帮政府拆迁节约开支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现在看耒大大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当时很绝密,只有三人知道(指挥、拆办主任和我)市纪委已入手调查,刚有明目,因为"拆迁一帮人(特别是蔡李等人足够抓捕法办,市领导就不敢打恶扬善,惩治腐败)"贪心太大,腐败严重,帮政府拆迁的这帮人,拿不到钱上自巳腰包,想方设法,把纪委人调走,就这样不了了之.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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