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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法院收赔偿申请后拒出具书面收讫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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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锡滨湖法院收赔偿申请后拒出具书面收讫凭证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8-23 11:24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无锡滨湖

  咨询求助:

  (本信已于2012年7月10日用挂号信寄达无锡滨湖法院收讫)

  尊敬的无锡滨湖法院  王春年院长:

  见信好!我是无锡市卷笔刀厂的谢其明,就贵院立案庭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向您王院长投诉,望能得到依法整改。

  本月4日,我到贵院立案庭依法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立案。但贵院立案庭收了本人的赔偿申请后,拒绝出具书面收讫凭证,这是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的。虽然本人一再把以上法律规定的条文出示给立案庭的徐姓领导,但丝毫不奏效,简直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无物,其坚称无锡滨湖法院的内部规定效力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难道这是贵院开展“大学习、大竞赛”的巨大成果吗?难道这是贵院提倡“能动司法”的伟大创新吗?不可想象!大家知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我有幸在2010年夏末江苏省高院的法官来贵院查案时,得以见识王院长的风采,当时有人问您案子“怎么办”?,您回答“依法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于贵院立案庭不依法办案的行为,影响的是整个无锡滨湖法院的形象,但我至今仍然善意的认为这是立案庭个别领导的错误,您作为院长可能不知情,所以特地给您写信反映投诉,随信附无锡市卷笔刀厂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相信王院长您定能依法办事,责令贵院立案庭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切实执行最高法院的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的规定,以事实来消除外界对贵院的种种非议,为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增光添彩。

  谨祝

  身体健康!

  无锡市卷笔刀厂

  谢其明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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