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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东台警察,但我要投诉东台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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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是东台警察,但我要投诉东台公安局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11-30 15:17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盐城东台

  咨询求助:

  我叫林兴琴,女,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10289024,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唐洋镇十里村四组,个体户,联系电话15366528886。我在此以真诚起誓,我以下所说的每一个字都是事实,将此事发到网上,实属无奈,因为我的老公也是警察,一个警察的家属在网络上声讨公安局,所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我这也做,也是忍无可忍。

  我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自己在家中开了一间小超市,平时风里来雨里去,惨淡经营,用以维持家中生计,帮丈夫分担一些生活重担,尽管不比国家人员那样的体面,也不如厂长经理那样的富有,但我自食其力,也自得其乐。

  在2007年的时候,邻居吴礼宏在我家门口他家的责任田里搭了两间临时建筑,后找到我丈夫,说他家建房子建不下去,要问我家调换土地,当时我们都在唐洋,我丈夫就做我公公公婆的思想工作,说是多个人来做邻居平时也能多个人说话聊天,后来我公公公婆同意了,换了五点七公尺宽、九十多公尺长的一块地给了吴礼宏,当时也当着村干部说好了,他家建房要距离界址一公尺砌墙,我们都是农村人,离界址一公尺砌墙并不是一种苛刻的要求,正常的散水也要80公分。

  2008年,吴家开始建房子了,他建主房的时候,按照约定,距离界址一公尺。但到后来,他在主房前面砌围墙的时候,就紧靠着界址砌墙,当时为这事和我公公发生了矛盾,后我丈夫劝了我公公,这事也就过去了。但吴家从此怀恨在心,到处叫嚣要给点颜色我公公看看。到了2009年的时候,吴礼宏无故打了我公公面部两拳头,这件事当时是唐洋派出所的钱忠平做所长,材料整理上报到东台市公安局法制科后,我丈夫为了息事宁人,先后多次找村干部和中间人帮着把这件事协调掉了,内容是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医药费450元。按我丈夫的说法,一是邻居之间没什么好计较的,二是宁可让他遇遇别人,如果因为和我家人发生矛盾被处罚,即使做得再公正,社会上不知道的人也会有想法的。

  到了今年的4月22日,我家在田里做挖机做坝,没有妨害到吴礼宏家的任何利益,他们全家,吴礼宏,妻子赵桂银,儿子吴丽华,儿媳田永梅,女儿吴丽霞,女婿周少平等六人突然冲到我家田里,阻止我家请的挖机施工,我在与赵桂银理论的时候,被我丈夫劝回,在我从田间回家的过程中,田永梅突然冲到我面前,把我的揪住我的头发,把我推到在田里,并且紧跟着把我的脸和胳膊抓破8处,并且还来恶人先告状打电话报警,说我打人。当晚唐洋派出所处警,我的伤情经东台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我在接受派出所调查的时候,就写了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如果我违法,我接受处罚,如果对方违法,也同样要受到处罚,而且我明确表明了我的态度,我不接受调解。

  在事发后,吴礼宏家就放出话来,说是这个事他家也用掉几千元的医药费,现在他家不找我,我也不想找他。跟着又说他盐城有人,南京有人,北京有人,他可以花钱摆平这件事,这件事不可能拿他怎么样。

  我问我老公,我老公其他都不说,叫我相信法律。我老公是名警察,也曾多次获得过东台市公安局,东台市人民政府的奖励。毕竟在这个事情中我没有任何过错,尽管我被打得伤痕累累,但我没有还手打对方。我在耐心的等待着处理结果。

  快一个月的时候,我突然接到唐洋派出所的电话,说是这个事要调解,我当时就很纳闷,我不是明确表明了我的态度这件事不接受调解的吗,怎么又要调解的?

  虽然很不情愿,但是在我丈夫的劝说下,我还是如约按时来到了十里村部,但对方并没有按时来,调解当然也无从说起。在此之后的几个月内,我没有等到处理结果,等到的只是我丈夫无休止的劝说,要我息事宁人。我知道我丈夫也有压力。

  因为第一次所谓的调解后,吴礼宏就在外放风,说田永梅有一个堂兄叫田小林,现在在南京市政府,是个团职干部转业过去的,他已经跟东台市公安局打了招呼,这件事最后只会罚款,不会拘留。我丈夫无休止的劝说,压力肯定是来自东台市公安局。最后在今年的8月初,我招架不住我丈夫的劝说,同意只要对方来打个招呼,这件事也就算。

  但是我这样的要求并没有能得到满足,对方不断的放风,说他已经打点好了,这件事只会罚款,不会拘留,打招呼也不可能。

  今天我丈夫打电话给我,说结果已经出来了,对方罚款五百元。我能感觉到我丈夫的愤怒。我理解他,但不宽恕他,不管怎么样,他再是个好警察,不是我要的好丈夫。再说,一个连自己妻子都保护不了的警察能算是一个好警察吗?在案件办理期间,唐洋派出所和东台市公安局我也去过,听到最多的就是我丈夫是警察,这件事不好处理。难不成警察的家属被打就是活该?难道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包括警察家属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切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轻重的指导意见》,对于情节较轻的,是指主动消除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被侵害人有过错的。而有轻微伤损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

  在这个案件中,我无任何过错,对方将我面部、胳膊抓破8处之多,将我的头发揪掉半方便袋,而我当时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没有还击,最后是不是因为我是一个警察的妻子,就要来面对这种不公正的对待?从4月22日至今,已经一百四十天了,为什么法定在60天里应该办结的案件要等这么多天?而且对方并没有外出逃离,而是整天逍遥法外。东台市公安局最终这样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再说,我好歹还是一个民警的家属,要是这样的事放在普通的老百姓身上,我挨打了受伤了最后是不是要向打人的凶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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