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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报的那个人收到了举报材料,你还敢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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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0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顺武 (文中或称:我)男 汉族 身份证号: 320721194501054852
  住址: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龙河村 电话:15161368118邮箱: longheliu@126.com
  被告机关:赣榆县人民法院 电话: 0518-86227667
  请求事项如下
  1 、 请求以渎职、包庇、打击报复罪,追究被告机关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负责人:张庆爱、顾长洲,责任人:张兴亮)
  2 、 请求判令被告机关,赔偿因其违法犯罪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51万元。
  3 、 请求判令被告机关审理被其搁置十八年的索赔案全部诉项。
  4 、 请求指令非江苏省法院审理该案。
  5 、 请求判令被告机关承担本案诉讼所有费用。
  本案事实
  我是私企业主,(书证:营业执照、个协会员证)
  1983 年春,在龙河乡党委、政府的鼓励和大力支持帮助下,由乡政府提供房屋和场地,由我出资组建了龙河乡第一家私营企业——龙河工艺美术厂。经年余试运营,于1985年3月更名为龙河木器厂,并申领了营业执照。(见书证:营业执照)后又相继增添了商品零售门市、豆腐加工、机织毛衣、放映录像等行业。生意非常兴隆。是当时公认的致富能人。
  为扩大生产经营,1988年秋,于当时乡驻地龙河村征地建设新厂。在新厂建设中,遭受自称地头蛇的董自会(下称侵害人)的非法侵害,抢走生产营业机械设备;并侵害致使250余平米的营业楼成为危楼。(见《连质鉴【2004】第2号报告》下称:鉴定)。直接损失超百万元!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权益不受侵犯,遂诉诸赣榆县人民法院。该院龙河人民法庭于1990年10月6日受理立案。(见:立案收费收据)(下称索赔案)
  该案损害数额巨大,社会影晌恶劣。但,该案案情清楚,事理简单,证据坚实且明显。属简单普通型案件。按当时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自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因该案审判长张兴亮与侵害人关系特殊,其为包庇侵害人,该案立案后,一直搁置不审。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人竟与侵害人合伙贩卖电击棍、麻醉枪等警械。原告为此向赣榆县人民法院举报了被告张兴亮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机关非但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竟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 第4款 “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的规定。将原告的举报信非法转交给被举报人(即被告张兴亮)从而导致被告更加仇恨原告。被告张兴亮在法庭当众对原告大发雷霆,叫嚣道:……我就是要包庇董自会,不怕你告……中央、江则明你都告到了,……怎么样,他们也没来救你,……现实就是这样,我还是法官,你还是老百姓。……只有我审你,你不能审我!我明白告诉你,我永远不审你的索赔案。……你就告一辈子状吧!! ……
  此后,被告不但不审我的索赔案,还公然制造错案打击报复我。(91)赣龙民初字第 119
  号判决书所判案即亦一例。(见:申诉书)
  该案判决后,我依法上诉,但被被告机关无声的隐秘了。后来我就申诉不止。至今我已对该案申诉一十六年,(从基层到中央的司法机关、首长、媒体)现仍未引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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