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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殊”竟要收取劳动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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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7: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通讯员 周平 张新健 记者 王进文)入职前,单位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押金;当职时,物件丢失,工资大额被扣;辞职后,单位以合约期限未到,拒退押金。日前,市民张女士深感用人单位有失公允,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希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日前,市民张女士应聘到一家饰品店任销售员,该店与其签订了2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00元加销售提成,且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向她收取了2000元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张女士在店里工作了几个月,每月的工资都在2000元以上。但近一段时间,张女士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因总出现丢失、损坏的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负责人都要从她的工资里扣除损失。工资被扣除后,张女士当月只能拿到几百元钱。由于感到工资太低,张女士提交了离职申请,该店同意了张女士的辞职请求,但却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负责人表示押金不退还。张女士不同意,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连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此可见,该店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风险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之一,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向张女士收取押金,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将自身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行业特殊只能通过日常管理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相互约束,不能以收取押金进行制约。况且,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即使员工存在过错,从工资中扣除的经济损失部分不能超过员工本人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饰品店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店补发了张女士的工资差额,且退还了收取的押金。在此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押金、风险金等行为属于违法,您可以拒绝。如果收取证件或钱财的行为已经发生,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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